士绅权力机构的产生,大致要追溯至宋、明时期的乡约。乡约产生于宋代,在明代有了较大发展。[3]尽管乡约在设立之初,只是单纯的教化组织,并非权力机构,但随着历史的变迁,后来乡约发生了士绅权力机构化的转变。清代,乡约制度被继续沿用,朝廷倡导在各地推行。乡约以士绅权力机构的形式,在地方基层社会中发挥作用。乾隆三十九年(1774),顺德龙山乡“乡匪、外匪浅相勾引,以为乡患,乡人忧之”,为平息匪患,龙山乡人以士绅为首设立了乡约。龙山乡约设立后,“匪徒知惧,乡风为之一振”。在此之后,该乡约还继续在地方发挥作用。与龙山乡约类似,南海九江乡约也是如此。实际上,龙山乡人正是借鉴了南海九江乡人的经验,“先是九江乡因奸徒扰害,横行无忌,其绅士联禀列宪设立规条,列宪咸以为善,委以除匪安良之责,使之立约以期永久。吾乡闻之,欲仿其法”。[4]乡约自身所具备的传播性,说明乡约作为士绅权力机构,已被乡村基层社会采纳。
继乡约之后,清代广东新兴出另一种士绅权力机构“公约”。与乡约不同,公约一开始便以士绅权力机构的形式出现。根据现有材料,公约始于顺德。咸丰《顺德县志》记载:“顺德诸乡公约之设,为他县所无。”[5]顺德县公约的设置,最早可上溯至清代中期。乾隆年间,顺德县已创立勒楼公约,“初设巡船、长龙各一艘,水勇三十名,管带一员,专司梭巡水面”,“递年抽捐屠行、鱼行,及各族尝、各商店,以充经费”。[6]又,同治十年(1871),顺德大良士绅龙元僖(进士)撰写的碑记中提到:“大良百十年来惟南关有公约,而东北关及城内皆缺如也。”[7]从同治十年(1871)往前推一百年,可知南关公约也成立于乾隆年间。然而,在同时段其他县份的史料当中,笔者没有见到有关于公约的文字记载。即使在顺德,乾隆年间公约也还没有普遍设立。嘉庆五年(1800),沈权衡[8]任顺德县知县,下令在各乡建立公约:
使乡各择适中地建宇舍曰公约。烟村若千户以上,设一人长之曰保正,先选于缙绅,而后及年老有德望者,以其姓字呈之官,附以结状,访查果不谬,则木镌某乡某族戳记给之,得执以入约司乡事。[9]
自沈权衡颁布政令之后,顺德县内各地方设立公约俨然成为一种制度。沈权衡还对公约的办事地点、约绅遴选任命作出规定。他授予公约“保良攻匪”的权责:如果本乡有“匪类”,公约可以到官府控告,这就是“攻匪”;乡民如受人诬陷或被误拘,公约可出具甘结证明其清白,这就是“保良”;无论为“攻匪”还是“保良”,公约出具的文书都必须加盖官府颁发的戳记作为凭证。小额钱债纠纷或乡民吵架之类的事,由公约处理,无需告官;如已成诉讼,却很长时间没能断案,且并非“命盗奸拐”之类的大案,可由公约召集涉案双方协商处理销案。[10]在此后的广东地方文献中,在提及公约、公局时,一直称“保良攻匪”是其重要职能。
沈权衡为何要设立公约,并首先要在缙绅中选择公约的主持者?他的传记这样写道:“(顺德)率迁自他郡,自来仿保甲遗意,就中设党正,即里老地保之属,后则以公费无出,或缘事斥退,缺不复充,具文视之,不复责以稽查,地方事愈废弛。权衡至,严行保甲,使乡各择适中地建宇舍曰公约。”[11]可见,官府明文设立公约是为保证保甲制度的继续实施,然而清代的保甲制度已经和乡约结合在一起,并且形成了一种乡约领导保甲的局面。[12]
由此,便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公约与乡约有何区别?道光二十年(1840),林则徐在担任两广总督期间,论及广东捕盗事宜问题时,曾在《议复叶绍本条陈捕盗事宜折》中说:“至各县绅衿中,多有攻匪保良之公约,不知起自何时。”[13]显然,林则徐知道广东各县普遍存在公约这种机构,但并没有将公约与乡约等同看待,所以说“不知起自何时”。从现有史料来看,公约从性质、组织成员等各方面,与士绅权力机构化的乡约十分类似。另外,尽管沈权衡设计的公约中看不出有关于读法的内容,但并不排除公约也具备读法的功能。但是,如果公约与一般乡约完全等同,那么沈权衡何必要颁布晓谕,特别设计一个公约出来呢?笔者认为,乡约设计之初,是一个以读法为主的教化组织,后来虽有部分乡约逐渐演变为士绅权力机构并领导保甲体系,但按照朝廷的谕旨,乡约的职能毕竟主要在于教化敦睦,防盗等职能处于次要地位,官府直接利用乡约维持统治秩序还不太方便。沈权衡面对日益严重的盗匪问题,意识到靠乡约解决不了问题,于是便提出了一种更能协助官府的制度——公约。(www.xing528.com)
公约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地方基层社会的事务。但后来某些公约的职能,与官府原本的设计有一些出入。这里以顺德县的容桂公约为例作一点说明。嘉庆八年(1803),香山县东海十六沙受到吴瘕喜、梁应大等“沙匪”的滋扰。嘉庆九年(1804),顺德籍沙田业户胡和庵(进士),“约同城乡业绅,禀准邑侯,在容奇墟头设容桂公约”。[14]容桂公约的职权有二:一是负责东海十六沙的警备,“召募沙勇二百余名,购置炮械,分配大小船艇十余号,赴沙巡防”[15],“设巡船九号,龙艇九只,共配勇二百零八名”[16]。二是领取沙牌、收缴牌规银。东海十六沙地处香山县,但业户多为顺德籍,业户本须向香山县官府领取沙牌,并缴纳牌规银,后官府嫌分领过于繁琐,便由顺德县容奇、桂洲两地士绅揽办。嘉庆八年(1803)容桂公约成立,自嘉庆十年(1805)开始,领牌、收银改由公约统办。[17]由此可见,容桂公约的职能已超出了沈权衡当初的设计,成为一个武装组织。日后,容桂公约由顺德团练总局兼办,改名为东海护沙局,成为珠三角地区武装最多、名气最大的士绅权力组织,历经演变,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清代中期顺德的公约,已经具备了后来士绅权力机构的许多职能,如前文提到的,攻匪保良、维护治安,制定乡规民约,约束本乡、本族的“匪类”等。另外,官府给公约颁发戳记作为凭证的规定,在日后的乡村士绅权力机构中也有存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公约这种组织形式在珠江三角洲其他县普遍出现。但公约产生之后,乡约并没有消亡。例如,道光十五年(1835),顺德龙江“匪徒发冢凿棺”案中,当地乡约便起了作用。[18]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公局在广东地方逐渐兴起。香山县大车乡士绅林谦,因道光二十年(1840)“英吉利以禁烟启衅,奸宄乘之”,“谦告县集众于云衢书院,立章程,严堵御,东乡赖以安”。道光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1847—1848),“西粤贼起,蔓延东省”,林谦“于是分东乡为六局,督乡团,察游匪,设总局于邑城之东”。[19]道光二十四年(1844),东莞士绅以附近多有盗匪出没为由,禀请知县李绳先批准设立公局。是年,李绳先准其在县城之西隅社学设立公局,东莞防御公局就此成立。[20]
作为士绅权力机构的公局,是由公约演化而来的。公约的组织形式逐渐由顺德传播到其他六大县,同时又被称为公局。例如,光绪年间《香山县志》中记载,道光二十四年(1844)邑绅曾望颜“立张溪员峰两乡公约”,咸丰三年(1853)“增置房三间于公局前”。[21]东莞县的“公约”与“公局”在官府文书中混用。咸丰元年(1851),东莞县因抗粮事件引发了士绅遍帖长红罢考案,知县华廷杰给两广总督徐广缙和广东巡抚叶名琛的禀文中称,此案是由东莞防御公局以何鲲为首的局绅一手策划的,还列举了局绅的种种劣迹,而在徐广缙和叶名琛的联衔奏折中,却将“东莞公局”称之为“东莞公约”。[22]官府文书中公约与公局的混用,更加说明二者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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