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癸好三年(1853)二月,建都天京。同年十一月,太平天国天京中央政府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匀,无人不饱暖”的政治主张。这一空想农业社会主义背离了社会现实,在太平天国统治区根本无法践行,安徽也不例外。东王杨秀清、北王韦昌辉及翼王石达开鉴于安徽等地农村实际情况,为征办米粮以裕国课,上奏天王曰:“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弟等细思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逾良民,照旧交粮纳税”,[1]这一建议很快得到批准。太平天国从贡献制到“照旧交粮纳税”的转换,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受到农民的普遍拥护,也表明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得到了巩固。从安徽太湖县发现的太平天国丙辰六年《林宏溪堂立(两)司马伍长议单》,可以看出农民积极选举乡官,拥护太平天国政权。
“照旧交粮纳税”,它不同于过去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废除了地主对农民浮收等弊端,减轻了农民负担。它给农民在土地问题上带来了更多的自由空间,因此土地可以自主,亦可自由买卖。这是对太平天国土地纲领《天朝田亩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尤其是在允许农民自由买卖土地的举措方面变革幅度甚大。
根据地契钤印内容看,县里发生的一切大事须由县监军报经郡总制决策。这在清人张德坚《贼情汇纂》中已说得很清楚,“伪总制、府一个,主辖监军、军帅。凡贼之狱讼钱粮,由军帅、监军区划而取成于总制。民事之重,皆得决之。虽大辟不以上闻”,“伪监军、每州县一人,其小县或竞属于总制,各军刑政由军帅议定,乃禀监军以达总制”。
买卖土地,自属“民事之重”,望江县本属安庆郡的一个小县,其主辖权在郡总制。故望江县太平天国“甲寅四年”地契印文“太平天国安徽省安庆郡监军”,在其“监军”二字前不需植入“望江县”县名。“丁巳七年”印文(“太平天国安徽省总制”)虽与“甲寅四年”印文(“太平天国安徽省安庆郡监军”)存在异同现象,应看作它是因土地买卖审批权限递次上升到省,故“总制”二字前不需植入“安庆郡”郡名。这说明了在太平天国的天京事变发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于高度集权,县里土地买卖的审批权随之发生变更。“丁巳七年”地契中出现的印文告诉了我们,此时审批权限已不在郡总制一级,而在省级长官。正是这个审批权限上升到省,故印鉴中“总制”二字前不再冠以具体郡名。因此,我们见到的望江县“丁巳七年”地契,其“太平天国安徽省总制”印文便不再出现“安庆郡”三字。这一做法与太平天国“甲寅四年”地契印文中“监军”前不出现“望江县”三字同属一理。(www.xing528.com)
统而言之,土地买卖,前期审批权不在县监军,而在郡总制,故其印鉴中只冠郡名,不署具体县名;后期审批权在省,而不在郡总制,故只见省名,不署具体郡名。若以前期印鉴为标准,则后期印鉴必须删节具体郡名,若以后期印鉴为标准,则前期印鉴必须删节具体县名。因此考证这两枚印文,应从太平天国职权管辖范围及太平天国前后期的时势变化去分析、探索,弄清“安庆郡监军”和“安徽省总制”的真实含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笔者以为这两枚印鉴既非错刻,也非伪造。无论在其上报或审批程序上均不发生错位。如果这两枚印鉴都用的是“丁巳七年”的印文,我们或可说有问题。正是由于太平天国前后期的变化,始出现如此两种不同内容的印鉴。
“甲寅四年”的印鉴,以“太平天国安徽省安庆郡监军”的安庆郡去主辖这个郡所有县的“监军”,故不需点出具体县名;“丁巳七年”的印鉴,以“太平天国安徽省总制”的安徽省去主辖这个省的所有郡的“总制”,故不需点出具体郡名。从另一个侧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是太平天国为了在其用印方面既分清省、郡、县三级政权的权限,又趋于便捷可行的做法。按太平天国安徽省辖郡十、州三、县五十一,[2]倘若全省都发生土地买卖,按照这种化繁入简的做法,其审批印鉴,前期则须十三枚,后期仅须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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