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遗产的概念是随着工业遗产保护和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而逐渐形成的,在此之前,是以“工业考古”的概念出现在公众面前。20世纪60—70年代,英国等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学术界纷纷成立工业考古组织,研究和保护工业遗产,如英国的伦敦工业考古学会、美国的工业考古学会、澳大利亚的工业考古委员会等。[1]成立于1978年的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是保护工业遗产的世界组织,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顾问机构。2003年7月在俄罗斯下塔吉尔召开的TICCIH 大会上,通过了由其制定和倡导的专用于保护工业遗产的国际准则《下塔吉尔宪章》。《下塔吉尔宪章》对工业遗产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设施。除此之外,还有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供给、宗教崇拜或者教育。”[2]这一概念对工业遗产的范畴进行了规定,在内涵上紧扣住了工业遗产的价值体系,外延上基本涵盖了工业文明的各种遗迹。
2011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7届大会通过了《都柏林原则》。《都柏林原则》所围绕的核心是“工业遗产遗址、结构、区域和景观”,特别强调了“区域和景观”,说明工业遗产保护的“完整性”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中被工业遗产保护所忽视的环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问题在《都柏林原则》中得到加强。[3]
我国对工业遗产概念的定义来源于《无锡建议》。2006年4月18日,为了响应当年国际古迹遗址日“重视工业遗产,提高对其价值的认识,并对工业遗产采取保护措施”的主题,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在江苏无锡举行。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探讨了长期以来被忽视的近现代工业遗产的价值,审视中国工业遗产保存的现状,研究未来关于工业遗产的保护理念和举措的确立。论坛发表了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业共识性文件《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4](www.xing528.com)
《无锡建议》提出的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车间、磨坊、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设备,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表述基本延续了国际上对工业遗产的概念并提出有针对性指向,符合国内工业遗产的基本现状,为今后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和研究打下较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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