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1的规定。(图10-10、图10-11)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图10-12)
表10-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 (单位:m)
图10-10
图10-11
图10-12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图10-13)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图10-14)
图10-13
图10-1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图10-15)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www.xing528.com)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图10-16)
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图10-15
图10-16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图10-17)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图10-18)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图10-19)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图10-20)
图10-17
图10-18
图10-19
图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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