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6的规定。
(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4)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表1-6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www.xing528.com)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表1-6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代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规范。
3)中庭应按《建筑防火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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