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其就业权益具有自己的特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及其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相关研究也比较少,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生主要享有以下就业权益。
(二)就业权益的内容
1.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大学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劳动者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体等原因而受到歧视,被排斥或被取消就业机会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由于各项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滞后,完全公平、开放的就业市场尚未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平等就业权包括就业资格平等和就业机会均等两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有:性别歧视、残疾歧视、传染病原歧视、农村户籍歧视。在人力资源市场上,除存在上述法律明文禁止的歧视行为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歧视行为,例如,身高相貌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基因歧视、毕业院校歧视、婚姻状况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生肖属相歧视、血型歧视等,这些歧视行为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
案例分析
2.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从广义上说,就业信息既包括与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规定,也包括用人单位的规模、市场、产品、性质、工作环境、学习培训、福利待遇等单位的总体情况以及专业需求、未来发展通道等具体的岗位需求信息。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充分获取就业信息,才能结合自我情况,做出合适的职业选择。毕业生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第一,学校的就业主管部门;第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第三,各级、各类“双向选择洽谈会”;第四,社会关系;第五,新闻媒体;第六,通过“自荐”获取就业信息。就业信息的知情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所有单位的用人信息应向所有毕业生公开。凡需录用大学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及组织须到相关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资质的验证,并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并由其向所有毕业生公开发布。
(2)信息及时。信息具有时间性,公布的信息一旦过时其作用就等于无效。如果毕业生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无法及时获取就业信息,就会错失良好的就业机会。
(3)信息全面。信息不全面就有可能产生误导,从而就可能导致毕业生做出错误的择业决定。一旦毕业生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选错职业或用人单位,就会影响毕业生的发展前途。
3.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大学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在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4.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见,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为此,各高校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专门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方针,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的需要,结合个人实际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5.被推荐权
被推荐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分类型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权利。高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毕业生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实推荐。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推荐。第二,公平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做到公正、公平。第三,择优推荐。学校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的表现实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6.签约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需要通过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将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双方达成的有关约定以书面的形式落实下来,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既是一种必要的过程,也是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权益。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或是约定内容和条款过于笼统甚至违法、违规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
7.违约及求偿权
违约及求偿权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因为就业协议虽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其却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这是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8.户档保存权
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仅限户口迁移到校的学生)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灵活就业,该生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期满后,学校无此义务。学生应及时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并按时迁移自己的户籍。
9.过渡期保障权
所谓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所谓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谓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制度,见习期满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www.xing528.com)
10.隐私保护权
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将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但是这些信息仅限于与应聘岗位招聘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除非获得毕业生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更无权以招聘考核为由过问毕业生的各种隐私。
11.毕业生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利保护对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是国家与社会、学校、毕业生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和谐就业体系。除了国家加快就业制度改革,创造良好就业环境,不断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高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以外,最重要的还是毕业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的知情权。毕业生在就业前应先了解应聘单位的背景,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毕业生还应该尽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单位的组织结构、运作状况、业务流程、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比较陌生的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应核实单位身份:是否有工商、税务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单位是否有招工权等。这样可以尽量避免陷入一些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而遭受就业欺诈,也能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2.转变大学生法律观念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就业陷阱和就业歧视却很少有人诉之于法律,其实有些大学生不是不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是他们的法律观念还需要转变。而这种法律观念包括:对诉讼型法律体系的排斥和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1)正确认识诉讼型法律体系。中国素来以“和”为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加以借鉴,适当移植过来的,本土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要接受这种外来的诉讼型的法律体系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当代大学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其心理上也不自觉地排斥现存的诉讼型法律体系。因此应做好宣传工作,使大学生对诉讼型的法律体系有正确的认识。
(2)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法律功能价值的真正实现不仅仅依靠的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更需要整个社会对其的一种尊崇与信仰。只有期望值与现实值相平衡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加强。但是现实法律制度未能给大学生提供足够的权威信息,执法的法律现实与大学生的法律期望值相背反。这样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然被削弱。大学生都必须对法律有一种信任感。这种信任感不是盲目的笃信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坚信法治的理念。
3.掌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权自我保护的前提。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择业,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毕业生最基本的权利是选择权,基本的义务是遵守市场的规则,把个人的志愿与国家的需要紧密的结合起来,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在就业过程中,如果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可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清醒、正确的认识,应特别加强劳动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使自己能正确享受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4.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就业权益
法律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最有效途径。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可以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就业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权一旦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毕业生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和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遭受侵害后,可以请求学校保护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保护。除此之外,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律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诚实守信,谨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求职陷阱。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优先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陷阱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就业权益行为的发生。
(3)签好《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重视合同的作用。《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必须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而在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在缔约当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仔细,讲究诚信,不要违约。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够成熟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从而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针对上述行为,毕业生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毕业生有权向就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
②毕业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投诉。若被投诉对象有营业执照,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若是无证照经营,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若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③毕业生同时也可将劳动纠纷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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