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与性行为和性关系相关的严重危害社会,要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上述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淫秽物品情节界定标准如下:
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以上5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上列5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本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猥亵妇女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待妇女。
侮辱妇女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猥亵儿童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伤害儿童的行为。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人死亡的,被害人提出告诉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提出告诉。
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如果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或杀害行为,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5.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6.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www.xing528.com)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所谓“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要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女。
8.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组织、强迫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主要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的行为,如为“老鸨”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哨等。
图3-6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漫画:公司招聘要求能兼性伴侣》2009-02-06)
1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4.嫖宿幼女罪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7.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8.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9.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盗窃、侮辱尸体罪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
侮辱尸体主要是指出于羞辱、玷污的目的,对死者遗体进行猥亵、毁损、践踏、奸尸等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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