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对性的基本态度上
西方人重视性行为本身,强调性行为的运动过程,即获得性欢乐,在性这一问题上,他们更多地遵循着快乐主义原则。而我国更重视性行为的结果——生育功能,性行为更多地被当作繁衍后代的一种手段,甚至多数人认为只有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才是道德的。
(二)在婚姻观上
西方人认为婚姻的首要目的是性,我国却恰恰与此相反。在中文的词汇中,不但很少涉及性,更有趣的是“性器官”通常被称为“生殖器”,这并非文化之笔误,它深刻地反映了一种潜藏的性观念,即性器官的全部功能仅仅是生殖。大多数中国人把性欢乐排除在婚姻的正当目的之外,把个体的性冲动变成一种劳动,一种义务,一种养儿防老的投资,一种人类生存的手段。
西方人的观念基本倾向于性关系应是当事人的私事,尽管古代西方婚姻由父母作主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但最后仍会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在我国,由于婚姻的第一要义是为家族传宗接代,这便将婚姻与家族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联系。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唐朝,七出之条被作为法律录入《唐律疏议》,其中“无子”被作为休妻的正当理由。家族长辈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法理上,都有了合法干预婚姻的权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了无上的律令。《白虎通·婚娶》中言道:“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表现在法律上,《大明律》也明文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亲主婚。”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性要求被完全忽略,只考虑家族的利益,“童养媳”“指腹为婚”“娃娃亲”这些婚配形式成了一种独特的风俗长期存在。
许烺光在《美国人与中国人》一书中分析道:“中国人的婚姻适应关系不完全是夫妇两人的事情,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父母有关。事实上,有些父母不但涉足小夫妻之间的纠纷,甚至还公开使双方决裂。”(www.xing528.com)
(三)在性权利和义务的分担上
西方,男女双方所拥有的性权利和所承担的性义务是相对平等的。而在中国,性权利和性义务严重分离,并表现出明显的单向性,即男女双方分别为权利和义务的单向载体。
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和中国古时的妻妾制为此作了最好的诠释。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及其主要补充形式——婚外情的内在伦理前提是男女性权利相对平等,如《简·爱》中的贵族罗彻斯特唯有在患精神病的妻子自焚之后才能在神圣的教堂里获得新的合法妻子。在西方,即使是婚外情,男女之间仍维系着形式上的平等。骑士们为献媚于贵妇淑女而做出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过量投资不但强化了女性的性选择权,甚至无意间也促动了历史的某种进化,贵族沙龙对“骑士风度”的需要辅助性地酿成了近代妇女的解放和全社会的现代教养。诚如圣·奥古斯丁说的“爱欲是使人走向神的内在动力”,歌德也在《浮士德》一书的最后写道:“永恒女性引领我们向上。”正因为骑士道德有着形式上的性平等,朱光潜才会说:“西方受中世纪骑士风的影响,女子地位较高。”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贵族老爷们可以在其财势和精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无限制地增添合法性伴侣。这种男性对女性所拥有的单向性权利又常常是以女性作为单向的义务承载者为前提的。古代中国,在男子拥有性特权的同时,却对女子进行着残酷的性控制,要求女子单方面从一而终。这种单向义务观表现在民俗谚语中有“再刷无好布,再嫁无好妇”“好女不吃两家茶,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郎”“货无二卖,女无二嫁”“好马不配双鞍,烈女不嫁二夫”等。这些绵延数千年的道德口碑与密布全国的贞节牌坊一起强化了女子单向的贞洁义务。这一切都构成了对女性总体文化上的性压迫。而与之相对照,中国男性却并不承担对女性的相应义务,儒家道德规范中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法恰恰没有标志夫妻关系的范畴。这与西方决然不同,在西方的人际关系中,夫妻关系始终居于首位,其他如兄弟之间,则并不存在义务关系。但在中国古代,作为家族关系之一的兄弟关系是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的。如钱钟书所说:“兄弟谓天伦,夫妇谓人伦,天伦重于人伦。”封建社会的中国男方对女方享有“七出”之权,而女方必须对男方履行“三从四德”之义务。这一切都鲜明地表现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男女在性关系上的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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