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求职时将遇到各种招聘单位,并有可能与起中介作用的人和机构打交道。社会复杂,难免鱼目混珠,众多的机会中有时也会混入别有用心的不当企图,甚至骗局和陷阱。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辨别机会真假,下面向大家介绍下就业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及应对策略。
(一)常见的就业侵权行为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例如,某企业抛出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吸引应聘者,扬言做得好月薪可达万元,其实是在几乎没有底薪的情况下领取苛刻的销售提成。要知道,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通常会淡化奖金、提成这些易于滋生副作用的做法,只有那些急功近利、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才会反其道而行之。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
(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女生们经常遇到的无奈。有的用人单位不顾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逃避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殊义务,在招聘员工时或私下或公开规定“只招男生”或“男生优先”。
(2)身体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身体有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类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甚至三围提出要求。
(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收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没有本地户口就必须有本地户口居民的担保,抬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就业的门槛。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人口就业,制定了不合理的人才准入制度,使本地单位无法招收外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无法使外地户口的劳动者成为正式职工,严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4)院校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明确在招聘简章中写上非“985”“211”工程院校毕业生不招,粗暴地侵害了非重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对其予以谴责。
相关案例
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整理自人民网“案件传真”栏目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可有些用人单位却对此置若罔闻,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费。毕业生们迫于对工作的需要往往只得顺从。可是不少企业在收取了费用后便为所欲为,或者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向求职者得寸进尺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包括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露、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设置保密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如某软件公司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专业研究生,凡应聘者领取考卷一份,实为一项设计项目的一部分。就这样一场虚假招聘使本应耗费大量人力的设计工作轻松完成。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算机类的毕业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用人单位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例如,面试时不要让用人单位随意复制自己的作品;发送电子邮件时,应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处理,降低相关图片的分辨率;交付自己的作品时,应要求用人单位签收,以保存证据。
6.虚假试用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毕业生。规定试用期是正常的招聘行为,但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劳动强度高而工资报酬低,在试用期结束后又以种种理由借口辞去毕业生,更有甚者,还向毕业生收取所谓培训费。所以,广大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就试用期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工作能力的证据,以备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利。(www.xing528.com)
7.合同陷阱
毕业生尤其要防备一些老谋深算的老板设置的合同陷阱。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法律的合同,这些合同都是无效的,下面介绍一些这样的非法合同,希望广大毕业生提高警惕。
(1)暗箱合同。暗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2)霸王合同。霸王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例如,有的企业看重一名技术员后,先与该技术员的亲朋好友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再与该技术员谈判,强迫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以解雇其亲朋好友相威胁。
(3)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安全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往往正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安全隐患多、设施不安全,生产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4)卖身合同。卖身合同的具体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失去人身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有的甚至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5)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
8.非法中介
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合法机构,通过广告宣传,虚构招聘岗位,收取中介费后便人间蒸发。更有些私人机构互相勾结,串通欺骗求职者,举办所谓招聘会,接收大量简历,并不招一兵一卒,意在敛取求职者的钱财。奉劝广大毕业生不要轻信那些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场所,求职应去政府举办或者政府审查许可的有信誉的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侵权行为的应对及保护
1.看“一照两证”,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
“一照两证”即营业执照和劳动人事部门为职介中介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与人才交流许可证,凡“两证”缺其一的中介机构为非法职介。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求职者千万不要和非法职介打交道,否则,上当受骗在所难免。
2.莫贪小便宜,被私招滥雇
那些无营业执照,无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交流许可证,无固定办公地点的非法中介常常以找不到工作不收费为幌子,专在一些正规中介中心旁边,伺机寻找“猎物”,诱惑求职者入套,趁机向求职者敲诈勒索。
3.拒交任何名义的费用
国家规定:“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区、县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索要正式发票
求职者一定要向收费的职介机构索要税务局或财政局核发的正式发票。有了正式发票等于多了一道护身符,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可以凭发票编号,找到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领票人,发票是维权的依据,而普通收据是难以成为法律依据的。
5.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班
对非法中介或私招滥雇者为外地企业的高薪招聘,无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口头许诺到外地上班,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悔之晚矣。
6.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寻求保护
求职者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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