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毕业生一经被用人单位录用,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毕业生也不能随意违约、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如果单位同意,应由毕业生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和情况,毕业生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违约。但是违约权利的行使要依照就业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后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用人单位带来时间资源的浪费,工作造成被动;
(2)给学校带来管理不严、声誉下降的负面影响;
(3)给其他毕业生造成就业信息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二)毕业生就业违约的几种状况
1.草率签约
由于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许多大学生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机遇,当有用人单位对其表示录用时,非常兴奋,便匆忙与有关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但是,实际工作后,才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项工作,或产生纠纷后,才发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无奈之下只好选择违约。
2.先后与多家单位签约
有的大学毕业生为了提高就业成功的概率,掌握更多的选择权,会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最后在其中选择一家待遇最好、最适合自己的单位,从而对其余的用人单位产生违约行为。
相关案例
具有双学位的小卢与一家药业公司签约了,但是,他并不是很满意这家公司,因为公司要他从基层做起,站着做流水线的工作。因此,他的工作态度并不是很积极,虽然签了约,却以生病为由,请假去联系另外的用人单位。不过,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他后来找的那家有意向的单位,知道了他已经与别的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就拒绝了他,没有与他签约。而他先前已经签约的单位知道他又去找另外的单位,觉得他这个人没有责任感,不能踏实地从小事做起,于是断然取消了与他签订的协议。这时的小卢已经错过了就业机会,他的户口等只能迁回其出生地。
启示:毕业生就业的签约阶段,面临着多重择业方案的问题,有发生违约的可能。违约对于学生来说,一方面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另外,也会影响到学校在用人单位的信誉。所以,以诚实的态度处理好与签约单位的矛盾,是十分必要的。
3.用人单位欺诈
有的用人单位为吸引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做出诱人的口头承诺,但是不会以书面形式写进就业协议中,大学生签约、正式工作后才知道这些口头承诺只是美丽的泡影而感到气愤不已,但是又拿不出证据要求单位兑现承诺,一气之下就会选择违约。
4.其他违约行为
有的毕业生家庭发生意外情况,出国、参军、选干、考取专升本或研究生等,致使所签订协议不能履行。
(三)签订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签订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的责任构成形式
继续履行的责任构成形式又称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基于此规定,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按照约定聘用产生违约行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按照就业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协议规定,按原来计划进行聘用。(www.xing528.com)
2.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形式
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形式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既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一方违约,则应赔偿对方损失,一般的变现形式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3.就业协议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1)一方有违约行为发生,不按照原来约定聘用或应聘,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
(2)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3)违约金约定的无效情况即订立的就业协议无效,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四)就业协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即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方只要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其是故意还是过失。签订就业协议只要一方违约,无论其主观心态如何,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签订就业协议违约的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签订就业协议后,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所以,如果考上研究生、公务员、参军,都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关系。
(六)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对于就业协议的争议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争议的主要办法有如下: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请求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协商解决;
(4)协商解决不成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应该说,目前使用的《就业协议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就业协议还不能完全适应《劳动法》的规定,《就业协议书》的条款还不够明确。所以,国家也正在考虑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健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书》不可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而《就业协议书》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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