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原则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到社会多方面的保护。在现实条件下,部分毕业生曲解了就业权益保护的本义,滥用就业权益保护的救助途径,在造成自己与用人单位就业纠纷的同时,也损害了自己职业发展的长期利益。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双赢原则
双赢原则是指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避免意气用事,相互猜忌,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分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2.契约为本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受到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契约的制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应当充分尊重契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等契约文件一旦形成,便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协议和合同中的相应条款。
3.依法保护
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少数毕业生在自身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救助渠道,而是通过家长上门闹事、纠集亲友聚集等方式对用人单位或学校施压,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是十分不可取的。
4.平等自愿
毕业生个人意愿的充分表达,是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应当在遵守契约约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毕业生的个人意见,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充分协商
在现实环境中,出现就业纠纷或者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应当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放在首位,充分表达各方意愿,更有效地实现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救助。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的途径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保护
我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来确保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
2.通过所在学校进行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直接。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权。高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拒签,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不能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进行自我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毕业生应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方法
毕业生享有的权益,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进行确立。这也是毕业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保护的法律依据。
1.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
(1)就业协议违约。
1)毕业生违约表现。先与一个单位签约,待找到更理想单位时,与前者违约,选择后者;已报考专升本或公务员等待录取的毕业生,仍与用人单位签约,并不向用人单位说明,导致最终无法履约;大学生私下转让就业协议书,导致与几家单位签约;领取报到证后不按时报到;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单位用人条件。
2)用人单位违约表现。毕业生报到时,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接收毕业生;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为约束毕业生而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违约责任。《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1)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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