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已建立了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到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并由它们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文件、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就业。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有不少毕业生也开始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具有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有多款条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指导内容进行了规定。毕业生充分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搭建平台。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胜。
(四)自主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自主择业,鼓励自主创业。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或从事违背毕业生意愿的工作是侵犯毕业生自主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当前,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有的单位以貌取人、重文凭轻能力、女生就业难等仍然是困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几大问题。因此,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和情况,不能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可提出违约。也就是说,违约也是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一项权利。但是,违约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毕业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内部情况的变化,造成不能履行就业协议而提出违约。用人单位的违约,会给毕业生造成很大的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毕业生长期不能就业。在就业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相比,毕业生是弱者,为了使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保障,学校应在审查就业协议时督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赔偿的金额进行约定,同时约定赔偿的条件。
(七)户档保留权
在有的省份,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将其档案、户口在省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保留两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在省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保留。
(八)毕业生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1.参加计划的志愿者享有的优惠政策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2.应届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享受以下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3.对就业困难的大学生的救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生活困难者,可由该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期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仍有困难,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
(2)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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