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档案
1.档案的种类
档案原则上可分为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和工人档案三种。学籍档案记录一个人的读书生涯,记载着他何年何月在哪里读书,受过何等处分何等表扬,一些测评表格、成绩单等,归教育局管理;人事档案则是在学籍档案中加入了派遣证、履历表、转正定级材料、婚姻变更材料、出国材料、劳动合同等,归人事局管理。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需要使用,是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工人档案则是指没有经过转正定级,没有获得干部身份的工人,归劳动局管理。
2.档案的作用
对于毕业生个人来说,考研、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都要用到档案,否则,将无法办理相关证明。当成为公务员或进入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时,在职业生涯中定级、调资、任免、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呈报、审批材料都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价依据。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如果未归档,今后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出国留学。另外,工龄、待遇、社保受保时间等也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如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金额等。除养老金外,其他社会保险,如领取失业金等,也与个人档案相关。
3.档案的接收与管理
我国的人事档案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其事业单位才能接收管理,这叫作人事接收权。以前国家所有的企业均为国有,但现在私企、民营、外资等不是国有企业,就不能接收和管理档案,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毕业生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www.xing528.com)
2.毕业后的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5)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6)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7)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8)已领取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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