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不仅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目标,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但由于制度、人为等原因,人们有关教育公平的美好愿望往往难以达成。本研究对于弱势地区自主招生参与状况的公平性理论与实证计量,所提出的3条假设和5条子假设全部得到验证,说明民众与学界对于自主招生公平状况的担忧确有实据,且研究显示出这种不公平或者说失衡现象已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引起理论界与决策者的足够重视。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杨东平教授将之解读为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是一种横向、平均性的公正,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正义原则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用于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本文认为,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人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原则,它突出了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性”。按照这两项基本原则,当前改善弱势地区自主招生参与的公平状况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进入机会均等化。提高弱势地区学生通过自主招生模式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笔者建议国家层面制定具有“补偿性”的政策,例如普通高考的“贫困专项计划”,并通过制度保障、提供相配套的教育资源,复旦大学2014年自主招生简章明确提出的“腾飞计划”,即对于未入选推荐中学中特别优秀的农村户籍考生(除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外),可在复旦大学招生报名系统中通过网上自荐形式申请报名资格。2014年同济大学针对弱势地区自主招生实施“筑梦计划”,计划面向中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乡镇农村中学选才。该计划明文规定选拔标准和选拔名额,以及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提高了弱势地区自主招生进入的机会。(www.xing528.com)
第二,选拔尺度多元化。自主招生既要满足学校的选才要求,也要兼顾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自主招生过去的十多年中,学者公认选拔尺度过度单一,自主招生不是简单地针对特定学生群体进行的一场单独考试、降分录取,也不仅仅是高校追求功利,自身宣传的噱头,它是一项关系千万学子命运,关系国家人才发展的战略性计划。可喜的是自主招生选拔方式多元化发展在上海部分高校已经迈出坚实的第一步,“分类考试,多元录取”“两次考试、统分结合”的多种模式日益趋同,虽然利弊共存,但实质性的进步明显。尊重多元化也是教育公平的一种体现。
第三,选拔结果透明化。《中国青年报》关于《近7成受调查者认为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不够透明》一文调查发现,66.7%的人认为自主招生过程中权钱交易不可避免;56.8%的人认为过程不够透明;48.8%的人担心对教育资源缺乏地区的学生更不公。高考已经在公众心中建立起良好的效度和信度,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自主招生选拔急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改变自主招生在公众心中的朦胧感和神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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