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4月,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后,贫下中农分得了土地和部分耕牛及农具,解放了生产力,群众的思想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农忙季节,出现了一些联户帮工、互相协作的生产形式。1951年9月9日,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防止新的两极分化出现。
根据中央精神,1952年,今长洲区寺冲第一批互助组诞生,张朝伦、潘水德等人先后成立了农业互助组;在竹湾,则有易培兴等人组建的农业互助组。互助组建立后,解决了土地改革后一些劳动力不足,缺乏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农户的困难,起到互相帮助、共渡难关、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的作用。
1954年,各互助组先后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主要是将社员的耕地以股份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耕牛、犁耙实行私有公用,评价保本付息,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劳动力统一调配。社员的生产劳动,按劳动力的强弱定出等级,以实际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为劳动日,实行按劳付酬,多劳多得。在收益分配上,每年夏收后进行预分,年终进行决算分配。按总收入,扣除耕牛、犁耙租金,生产费用,上缴税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务管理费开支后,剩余部分即按社员实际参加的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1955年冬至1956年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小乡(村)为单位,在初级社的基础上,通过并、转、扩等形式,今长洲区迅速建立了11个高级社,所有农户全部参加。高级社土地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完全由社统一经营,进行土地整理规划,土地不再分红(原土地证仍由社员保存)。入社土地的农业税由全体社员负担,统一缴纳。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以种植蔬菜等。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社统一制定生产计划。实行按劳动力分级记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为方便加强管理,高级社除了设党支书和社长外,还设立若干名副社长。再以自然村设置大队长或生产队长,行政上实行三级管理制。(www.xing528.com)
高级社在管理上,以“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的形式放权给大队或生产队,由队的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组织生产。
高级社的规模远比初级社大,因此除了抓好农业外,还开展多种经营,如手工业、编织、农副产品加工、农具修理等。
高级社经过几个月的运作经营,初步体现了其优越性,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在初级社时期特别是个体经营时期难以解决的土地、山林、水利等的纠纷问题,发挥了人、财、物的作用。
在转入高级社后,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工作粗糙。有不少农民的思想认识还停留在常年互助组和季节性互助组的阶段,对很快就转入初级社,进而转入高级社,缺乏思想准备。干部也缺乏管理经验,因而曾出现不同程度的思想、管理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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