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潮。它还指一种高举自由大旗的社会运动,一种建立自由制度的政策取向,以及一种宽容平和的生活方式。西方学术界的主流派认为: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智识传统,作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与众不同的思想流派,自由主义的出现只是17世纪以后的事。“自由主义”作为一个名词出现则更晚。19世纪初,西班牙人率先用“自由主义的”(1 iberal)来指称议会中的政党。19世纪30、40年代,“自由主义”一词才被英语世界广泛接受。
三百多年来,自由主义的面孔屡经变换,其特征却大致如故。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John Gray)认为,这些特征正是自由主义的现代性的体现,它们存在于自由主义关于人与社会的观念之中。这一观念包括四个要素:第一,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ic),主张个人对于任何社会集体的道德优先性;第二,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民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第三,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ic),它肯定人类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定的历史联合体和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第四,它是社会向善论的(melioristic),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都是可以改造和改善的。该观念为自由主义勾勒出一个统一的形象,并使之确立了一个单一的传统。
自由主义虽然成型于近代,其思想渊源却一直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首先提出了政治平等的学说,在伯里克利(Pericles)论雅典民主的言辞中,我们看到了平等原则和个人原则在古典民主制中的体现:“对于私人争执,法律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人……我们享有的自由也扩展到了日常生活……我们可以如其所愿地自由生活。”柏拉图虽然堪称古典时代的思想巨人,但他却与自由的传统背道而驰,用理性构筑了一个宏大的反自由主义乌托邦。亚里士多德的自由主义思想火花主要见于其伦理学中,那里隐约可见某种对自然权利的肯定。到了古罗马时代,公与私的划分初步成型,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保护是古罗马政治的一大贡献,这集中体现在具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罗马私法体系中。古罗马人对自由主义观念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就是普遍平等的观念,这其中包含了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基督教传统对自由主义的贡献既在于对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继承,也在于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方式推广和强化了这些传统。其教义要求人们相信,所有的灵魂在起源上都是平等的;基督教反政治的倾向使信徒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使社会生活走向二元。这两方面都有助于个人意识的觉醒。
文艺复兴将人的注意力从彼岸拉回到现实中,个人在精神上获得了空前的解放。进入17世纪,个人主义在新的基础上得到诠释,这首先应归功于霍布斯。霍布斯虽然强调树立统治者的权威,但其理由却是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自由的人无法靠自身保全自己。这样人们建立政治社会并非要实现某种终极的目标,只不过是一种补救人性缺陷的策略性的选择。人们所承担的义务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是源于自我保存的权利。这一点得到了斯宾诺莎的认同。霍布斯还认为,个人福利应以和平为条件,没有和平,自由也就难以保存。斯宾诺莎则认为和平和自由缺一不可。人之生存不仅在于以和平保全性命,还要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过,斯宾诺莎认为自由人只是人群中的极少数,大多数人都处于无知状态,遭受着奴役,因此人类社会的进步的希望在他看来既遥远又微弱。
自由主义传统的真正开创者是洛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两点上: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和霍布斯一样,认为人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笔下自然状态危机四伏,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和睦的状态,它是自由的状态也是和平的状态。自然状态并非放任的状态,人们要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三者之中,自由又最重要。在洛克看来,自由就是人们除法律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财产与个人自由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权是个人独立的必要条件。洛克认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只是为了让自然法原则得到更完美的实现。洛克用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合法性。他认为,人们在建立政府时并没有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出,还保有了一些权利,政府产生于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人们因此对政府的行为有控制的权力。洛克提出,人们控制政府的方式主要是法治原则和多数同意原则。
启蒙时代,法国的“哲学家”们推崇人的理性,相信在理性的指引下人们将不断进步以至完美的境地。当然,并非所有的“哲学家”都秉持进步的法则,卢梭就对其大力攻击。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也对进步不可避免的观点表示怀疑。休谟更是从人类的不完善性出发构筑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秩序。亚当·斯密则展示了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对社会的解释最终都要落实到个人身上。(www.xing528.com)
19世纪一般被称为自由主义时代,这主要是指自由主义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成为受到广泛认同的政治实践原则,同时它也成为一种受到追捧的生活方式。英国是这个时代最典型的自由主义国家,法国的思想家则在反思大革命的过程中构筑自己的自由主义体系,其主要的代表是贡斯当。但是在兴盛局面之下,自由主义在英国正在发生重大的转变,这一过程开始于边沁,密尔成为转变的标志性人物,“密尔……信念的变动或者说波动,立即成为由……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转变的一个标志。”19世纪末新自由主义兴起,他们接受有机体理论,持更加积极的自由观,主张国家在经济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第一次世界大战猛烈地冲击了自由主义,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是自由主义的衰落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主义得以复兴。1944年哈耶克发表《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of Serfdom)是这一进程的开端。他认为,纳粹主义的根源存在于社会至上主义的思想和实践中,他号召西方世界回到古典自由主义的道路上来,坚持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原则。自由主义的复兴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冷战时期,即20世纪50年代与60年代,自由主义也未能免于冷战思维的影响;第二个时期始于20世纪70年代,这是一个大发展时期。后一个时期中,自由主义的发展又可以分为两支:一支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另一支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大规模复兴。前者主要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展开,罗尔斯认为理性的人在假定的原始状态中,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是无知的,因此会作出最正义、也就是最公正的选择。社会组织应遵循“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一、在与正义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后者包括:货币主义、产权理论以及基于产权理论上的新制度主义研究、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公共选择学派。
概括而言,自由主义是以理性主义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其出发点是个人,即个人是立论与论证的基点。其论证的理论依据包括自然权力学说、契约论以及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者在道德上提倡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但同时坚守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准则。
自由主义诞生于对抗之中,反对、批评自由主义的主要力量是: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最早系统批评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来自保守主义阵营,最著名的是梅斯特尔(Joseph de Maistre)与柏克。他们之后,除马克思主义外,真正对自由主义做出全面批评与系统清算的是20世纪德国思想界,主要是海德格尔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众多思想者。他们的矛头是指向现代性的,自由主义与现代性关系密切,自然也就脱不了干系。
(王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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