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中的主权一词,在拉丁文里的原意是指最高权力,或最高的法律权力。它是一个起源于中世纪教会和世俗国家之间冲突的概念,后来到了1648年,国家主权才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具有了现代独立国家的意义。也正是从这时开始,它与其他主权国家的承认紧密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或统治者的抽象象征。一个国家的对外主权,往往是这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相互交往中具有代表性的最高权力。它也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完整和独立要求的基础,一个主权国家应该有权自由地决定参加或退出任何国际条约或组织。
对外主权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它往往与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形成微妙的紧张关系,有时国际法会限制和制衡主权的范围。而对内主权更涉及一个国家据以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法律及其主体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最终的法律权力,而外部力量则不能合法地加以干涉。但由于在国际事务中,各国在国际权力格局中的地位不同,对法律和道德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多大程度上承认主权国家的对内主权,以及如何对待个人权利与主权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特别是当对外主权受到外来侵略和干涉的威胁、以及对内主权处于被篡夺和脱离的危机时,国际社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态度更是莫衷一是。
在主权的理论层面上,16世纪的法国人让·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曾撰写了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关于国家主义的系统著作《国家论》。在这一著名的专著中,博丹对主权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博丹认为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个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博丹所讲的主权,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博丹认为,主权创造了法律,一切人(不论持任何信仰)都必须服从于法律,但国家主权本身却不应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因为博丹给法律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因此简言之,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之绝对和永恒的最高权力。
博丹的主权学说属于中央集权式的国家主权理论,主权在实际上是属于君主的。而卢梭等在法国启蒙运动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这是与博丹和格劳修斯的国家主权论相对立的。人民主权的观点首先要把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整体概念,同时赋予这一概念以复杂多样的政治、哲学和道德的内涵,从而使主权概念更加扑朔迷离,并且随着历史变迁,主权一词在数百年间获得了众多的含义。从本质上说,主权与现代国家机器,以及现代国际社会内部的强制力直接相关,它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力量与国际政治角逐的后果,而不是理论和道德的产物。(www.xing528.com)
对主权的当代阐释,基本上分为国内主权论和国际主权论两大体系。在国际体系内,国家主权在经济和政治全球化的浪潮中被不断地侵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形成了去殖民化和民族独立运动,国家主权概念在殖民地和第三世界国家有了全新的意义。冷战结束后,主权概念在全球普世价值和消费主义的大潮中大打折扣。日裔美国学者福山迫不及待地宣布历史已经终结,对全球一体化的向往使许多国际主权论者认为第二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日趋破碎、消解。在国内主权体系内,很多主权中心理论都认为,秩序、统一和政府是规范标准,这是因为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生活众多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这与传统国家对社会的有限控制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在现代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通过各种组织和技术,将社会权力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实行强大的宏观和微观控制,内部主权因此成为国家统治的一种属性,它在公民与主权领土之间制定了一种明确的、不可分和永久依存的关系。这种以主权领土为特征的边境环绕式的统治关系,已经成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空间想象的基础。“爱国”是现代公民的基本伦理观念,国家通过时时将公民牵扯进国家事务中,并针对他们的生活设计和描绘一幅幅合理、且具有诱惑力的远景蓝图,从而把国民紧紧地团结到主权政府周围。
现代民族—国家凭借通信和交通科技的飞速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了一整套与主权思想相关的意识形态体系。这套体系以忠诚和尽义务的公民为道德尺度,以热爱祖国和民族为理想目标,有效地整合了主权国家的凝聚力,并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和退休保险系统,使公民与国家建立起最基本的认同。同时,主权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舞台上,通过合作、结盟或区域联合等手段,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王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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