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当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比较性概念。它是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的一种社会存在,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经济和权利多元;二是其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三是契约社会;四是高度自治。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市民社会是国家或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人、家庭、企业、社团)之间组成的社会组织,这些基本单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并且自愿捍卫自己的价值和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市民社会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在公民、公民权和法制等概念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化关系,基本上属于一种民主政体范畴的概念。
市民社会这个术语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西塞罗。在他们的著作中,市民社会还主要是一种“城邦”概念,意指具有国家意义的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显然,在古希腊罗马,甚至中世纪早期,市民社会与政治权力都是混同的。事实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从16世纪就已开始,但直到17—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必须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孟德斯鸠则认为,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作为政治社会的君主制必须受制于法治,而法制则需要分立自治和相互制衡。在他们看来,国家可以说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工具,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平等予以体现。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并不能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才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他们所说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区别于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的文明社会,其内涵特指与自然状态(家庭)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
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政治社会的概念作出学理上分别的是黑格尔。黑格尔肯定了独立的市民社会的存在,并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建立在契约性基础上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黑格尔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作为具体的、特殊的个人而存在的各个成员的利益、需要、权利和自由。二、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相对而言,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三、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不同的伦理实体,有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组织原则。但是,由于国家是普遍性原则的体现者,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市民社会的原则必须服从于它。通过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在学理上的分离,黑格尔将关注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活动上,反映了私有财产、市场竞争、中产阶级的勃兴和人们对自由日益强烈的需求,真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但是,由于对伦理精神的过于强调,由于对市民社会的非理性和国家的普遍性特征的刻意区分,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并且最终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显然是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很大缺陷。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内核,并对其进行了修正和完善。马克思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则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可以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就其所处的时代和理论批判的对象而言,它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第二,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它指的是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显然,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但他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马克思同时认为,在包括社会关系、文化—意识形态关系和经济关系在内的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不仅如此,通过对欧洲历史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历史演变的考察,马克思还从代表制的形成、权力的分立、人权和公民权原则的确立等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www.xing528.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葛兰西的《狱中札记》在政治学和文化研究领域的巨大影响,市民社会的概念再度成为理论探讨的热点。葛兰西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上层建筑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能够被称为是‘市民社会’,即通常被称作‘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具体而言,政治社会与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法律上的”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命令相一致,其执行机构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构;市民社会与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所行使的“霸权”相一致,它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政党、教会、工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各种传播媒介等非暴力性机构。因此,“国家不仅应当被理解为政府的机构,而且应当被理解为市民社会的‘私人’机构”。也就是说,在上层建筑的范围内,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统治主要不是通过政治社会及其代理机构来维持的,而是依靠牢牢占有意识形态领导权,依靠他们广为宣传并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世界观来维持的。这样,通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阐释,葛兰西就将它描绘成了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显然,市民社会概念在葛兰西的思想中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就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化。
葛兰西之后,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更趋深入和分化。阿尔都塞把葛兰西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改造成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哈贝马斯则将“公共领域”的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的讨论;泰勒从民主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作了重构,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提出了“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柯亨(J . Cohen)、阿拉托(A. Arato)等人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面对纷繁复杂的讨论,泰勒曾经概括了市民社会的三种含义:一、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是存在着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二、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构建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三、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从泰勒的概括中,我们其实已经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尽管众说纷纭,并非无迹可循,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概念依旧没有逃脱黑格尔哲学中那个与国家相对并部分地独立于国家的比较性范畴。
(张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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