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事件之后,20世纪后半期,事件在人文学尤其是历史和哲学领域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概念。罗宾·瓦格纳—帕西菲斯(Robin Wagner-Pacifi-ci)曾在《什么是事件?》(What is an Event?)中指出了个中缘由:第一,在经历了结构主义大潮的洗礼之后,人文和社会科学开始逐渐强调主体能动与结构之间的互动及其意义与作用;第二,年鉴学派及其余脉重长时段而轻事件的历史研究方法日渐遭到后学的反驳;第三,历史叙事开始重新关注人的真实生活,对事件的重新检视也因此变得不可避免;第四,众多知识分子与各种事件产生了直接关联,如米歇尔·福柯、吉尔·德勒兹和阿兰·巴迪欧等人曾切身经历或投身于五月风暴等重要事件之中。换句话说,事件在思想领域内的逐渐升温,既涉及普遍的方法论上的转向,也涉及具体的研究手段的更迭;既表现出某种宏观的时代精神,也表征着个体的独特品味。也正是因此,事件周围存在着歧见(ledifférend):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在事件与存有(seyn)、生成(devenir)、存在(être)、形势(situation)、过程(process)等概念之间恣情往返,探究着事件之本质/非本质与可能/不可能,却尚未形成某种广义上的事件理论;与此同时,在另外一些领域,随着事件管理、事件策划的专门化,一种针对策划事件的理论化努力——事件研究——却逐渐成型了。
问题是,策划事件是可能的吗?难道事件不是计划外的、不可预测的、突发的、陡然降临的甚或即将发生的吗?正如其拉丁语动词ēveniō的构型ex连缀venio所明示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事件?又有否可能与必要去区分事件的种类,区分事件与事故(accido, accidents)、事情(affairs),区分某类突发事件和常规生活中的事情?前者如法国大革命、9·11或柏林墙的倒掉,后者如某场欢迎会、某次偶遇、某个庆典?还是说,从科学的角度看,太阳底下本无事件发生,因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根本无法从时空之中抽取出事件,所谓的事件不过是由于人的叙事感和历史感罢了?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应,彰显出了诸多理论家讨论事件时的不同面向。如对海德格尔而言,所谓的事件(Ereignis),乃是存有本身的本现,是人与对人有意义的存在者在其中相互坦露并构成一个意义整体的发生,因而它绝非具体的、可被指明日期并加以记录的历史事件或突发事件。正相反,它是最先使具体事件之存有成为可能的东西,它并非历史分析的对象,也不可能得到完整充分的说明,它“不可测量”、“不可计算”,而是所有测量、计算、理解、讲述得以发生的原基(Urgrund),它开启历史又不发生于此历史之中,它敞开世界又不发生在此世界之中。这类似于胡塞尔所言,事件没有将自身作为特定时刻整合到时间流中,但它极大地改变了存在的整体风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部分海氏的英译者舍弃了Ereignis与Event之间的直接对译,转而采用了诸如Appropriation(占有、居有)、Eowning(owning加前缀e)、Befitting(适宜)等译法。
海德格尔强调事件与存在、存有之间的关系,强调事件作为本现、自在发生;德勒兹则主张在生成(devenir)甚至创生(genèse)的意义上来理解事件(événement)。因此,在德勒兹看来,事件也不是事故,不是具体发生的事情,而是存在于千差万别的具体事件之中的纯粹表达,是众多事件相交互的唯一事件,一种多的、差异的“一”。它类似于“树变绿”的命题中动词“变绿”对树之属性的表达。在这里,树的属性不是“绿色”,不是某种存在也不是存在的某种性质,而是动词“变绿”所陈述和表达的事件,这个事件不在此命题之外,而是内在于此表达或命题之中。也就是说,在德勒兹这里,事件“一面朝向事物,一面朝向命题”,但它既不等同于命题,也不等同于事物的某种性质或事态,它就是“命题与事物之间的边界”,一种非实体的某物,一个“双重物”,既是超存在(extre-être)又是持存(insistance)。故此,德勒兹强调,绝不能“把事件混同于它在某种事态之中的时空具现”,更不必去追问某个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因为“事件就是意义(sens)本身”。如果说时空具现是在当下实存的个体性、人物或世界,那么事件就是在无限定的时刻(L'aiôn)之流中持存的非人格的、前个体的奇异性(singularité)。事件是中性的,既不涉及个体/集体、人称/无人称、特殊/普遍之间的对立关系,又必须在发生之事中得到理解、得到意志化、得到表征。因而,德勒兹认为,每一个事件都具有一种双重的结构,既有其实现(actualization)的当下、此刻、现在,又有对现在的回避、在过去—未来的流动中的反实现(counter-actualization)。事件之于人,存在着演员的悖论:他自身留在当下,却是为了上演永远被预期、被拖延、被期待和被召回的事物,恰如死亡之于人——死亡早已存在于人却又与人无关。因此,当布朗肖期盼着“把死亡提高到其自身的高度”时,德勒兹断言,伦理的唯一意义就是“不要配不上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件”。(www.xing528.com)
巴迪欧同样对事件充满浓厚的兴趣,这在《存在与事件》中表露无疑。一方面,像海德格尔一样,他强调事件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但事件并非存在的本现、不可计算的,而是存在的“额余”(surnuméraire)、一个间项(intervale),只能通过其抽象形式来思考,只能经由介入性实践来揭示。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德勒兹把事件视作多的一、中性的“双重物”,他强调事件是一个“一的多”,而且根本“不存在自然事件,也绝不存在中性事件”。事件,在巴迪欧看来,总是某个形势(situation)内的点,总是关涉着在此形势内展现着的“多”,总是占据着一个位(site)——形势的历史性所聚集的那个点,一个历史形势中的奇点(singularité)。由此,事件即是一个“一的多”,既包含所有属于事件位X的多,又仅仅包含其自身ex。这样一个既包含自身又包含多的事件,在巴迪欧看来,便是无法被彻底“计数为一”的超一(l'ultra-un),这个无法计数的超一,将打破原初的形势,使之同原初的“一”发生断裂。这就是事件的发生。事件就意味着对原有形势的断裂,溢出。事件发生时,主体的介入至关重要,因为它意味着认识、判定、命名,它是介入者对事件的定性,但它“又不传达任何原初的东西”,完全是“为了发生另一个事件而展现出一个事件的东西”——“两个事件性之间”。也正是因此,巴迪欧断言,事件就是介入本身,“介入的理论就是所有事件理论的核心”。倘若“我们将对事件的有序控制称作忠诚(fidélité)”,那么所谓的介入者——主体,可能就是那些在与事件同时涌现的主体化进程中知道要对真理保持忠诚的人。
围绕着事件,如果说巴迪欧与德勒兹针锋相对,德勒兹则在与海德格尔短兵相接的同时回应着怀特海。与这几者不同,德里达曾在可能与不可能的逻辑绝境中思考事件,进而将礼物、忏悔、宽恕、好客认定为事件,凸显了事件的垂直性和可能—不可能。正是在这一系列对事件本身的问题化中,有关事件的理论不断丰富,如金在权(Jaeg-won Kim)做出了对事件结构的分析,而与此同时,某种事件现象学、事件本体论也被提上了哲学的议程。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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