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是政治学上的正义原则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体现,它所关涉的内容主要指向城市公共空间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空间由中立的物理场所逐渐成为可以生产巨大利益的特殊领域,由此,对空间资源的争夺所导致的冲突日益激烈,空间不公逐渐成为经济剥削、文化统治以及个人压迫的一部分,这一切引发了西方社会旨在争取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的都市社会运动。
1968年,英国社会规划师戴维斯在其作品《本地服务中的社会需求和资源》(So-cial Needs and Resources in Local Services)中提出领地正义(Territorial Justice)的思想,即地方政府和区域规划师的行为目标要考虑公众服务和社会需求,这被认为是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思想的滥觞。根据索亚的考证,在英语世界中,空间正义的首次使用见于美国政治地理学者奥拉夫林于1973年撰写的博士论文。不过,在这篇有关美国黑人选民的种族和空间歧视的论文中,奥拉夫林关注的重点是与选区有关的政治、地理等因素。十年后南非地理学家皮里在《论空间正义》的一篇小文中论述了“从社会正义和领地社会正义的概念中塑造空间正义概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他认为如果将空间作为社会过程里的一个容器,那么空间正义仅仅是“空间中的社会正义”。同时,深受南非种族隔离影响的皮里还指出各种形式的非正义在空间化过程中的表现方式,并逐步认识到空间可以成为对抗非正义的政治场所。
此后,诸多学者批判性地发展了这一概念。弗拉斯特分析了洛杉矶建筑环境中空间正义所遭到的侵蚀,指出洛杉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公正地理情况。费恩斯坦提出了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的平行话语,试图探索行之有效的正义理论在制订城市政策时的意义。戴安科认为非正义的空间性意味着正义或非正义有一个空间维度,可以通过空间角度辨别空间的非正义。都市研究后现代取向的洛杉矶学派指出特定的空间文化属性极大影响了现代人对城市空间的选择。就此,索亚认为,“正义”所具有的地理性或者空间性内在于正义自身,“是正义和非正义如何被社会化建构以及如何随时间演变的关键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寻求正义就是寻求一种空间正义,或者,按照赛义德的理解,寻求正义就是为地理而战。
从柏拉图开始,植根正义原则之上的美好城市成为人们一直追寻的乌托邦。19世纪,莫尔的“乌托邦”、傅立叶的“法郎吉”和欧文的“共产村”已经体现了正义原则。这些追求正义的乌托邦虽然都归于失败,却成了一种可以对现状进行批判的参照物。欧文等有关乌托邦城市的探索在霍华德那里发展为对“田园城市”的探究。在美国,芝加哥学派用人文生态学的理论范式呼应了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认为城市是“一个实验室,或诊疗所”,城市变迁过程与自然生态过程类似,城市空间的扩张是社会群体在生存竞争的自然法则下为适应城市环境进行竞争和选择的自然结果。不过,真正将空间正义与美好城市纳入学术视野的研究源自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城市现实问题的结合。
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空间利益归属成为西方国家城市研究领域的焦点。面对这个现实,西方学者们重新深入马克思主义内部,力图从中获取用来解剖现实的思想和理论资源。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诠释典范,马克思主义的标准形象是一种历史理论。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忽视空间问题,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论住宅问题》,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他们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本都直接涉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城市生活的变迁,其中也运用了大量代表空间分析视角的共时性研究。与此同时,伴随20世纪60至70年代西方批判社会理论出现的“空间转向”(spatial turn),一种批判性的空间视角进入了城市研究领域,开启了“万事万物的空间维度与历史维度从此进入平等且相互影响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在追求美好城市的过程中,空间资源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空间正义与城市权利已经交织在了一起,越来越难以区分。(www.xing528.com)
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城市权利是列斐伏尔首先提出的。在他看来,“城市权,以差异权和知情权作为补充,可以改善作为城市居民和城市多项服务使用者的公民权,使之具体化及切合实际。一方面,城市权肯定了使用者对城市中活动空间和时间发表观点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涵盖了使用中心地区和特权领域的权利,而不是只涵盖了针对被驱逐到隔都的(工人、移民、边缘人甚至是特权阶层)的权利”。列斐伏尔这一原创性概念的提出确立了寻求正义、民主和平等的城市基础。城市权利不仅仅是占有现有城市空间的物理存在,也指充分满足城市居民需求、提供城市居民有尊严的生活空间。其中,反对公共空间私有化以及保持大都会的异质性是城市权利的核心。对此,戴安科表示:“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概念是号召推进所有的城市居住者能不受歧视通过城市空间参与政治斗争。”列斐伏尔的学生卡斯特于1973年出版了《城市问题》,在其中,卡斯特站在了芝加哥学派的反面,认为其本质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现状的城市意识形态。与此同时,深受列斐伏尔影响的哈维在其《社会正义和城市》中探讨了社会正义的原理在城市研究中的应用。2005年,《世界城市权利宪章》吸收了列斐伏尔在《城市化的权利》一文中的观点,将全球范围内的正义运动置于城市权利之中。
与列斐伏尔一样,福柯不仅认识到空间的重要性,还发现空间具有无与伦比的塑造力。在福柯那里,批判性空间思维化身为“异质拓扑学”(heterotopoloty)。受益于福柯对空间的微观权力分析以及哈维对现代大都市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010年索亚在《寻求空间正义》一书中将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争夺的过程视为异质力量反对权力宰制的重要手段,指出正义/非正义的空间性正在影响城市社会生活。如果说列斐伏尔强调了城市空间的政治维度,那么索亚则强调了城市研究领域中批判性空间视角的应用,以此对空间正义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索亚曾以洛杉矶为案例,对空间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并不存在绝对的空间正义,唯有不断修正既有的空间非正义,空间正义可以作为“一个理论概念,一个经验分析的焦点,一个社会和政治行动的靶子”。
城市化没有完结的一天,城市空间在不断改变着它的界线,城市中的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权利参与城市空间的社会生产。追求空间正义正日益成为追求城市权利的同义词,人们对未来城市的期待正如费恩斯坦所言:“建设一个有活力、无地域偏见、正义、民主的城市的理想依然没有消失。……即使这种远景似乎永远显得有些虚幻,但它依旧是人们的潜在理想。”
(上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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