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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关键词:解构的伦理学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7年,米勒出版了《阅读的伦理学》,开始涉及解构主义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1992年,美国哲学家克里齐雷出版了《解构的伦理学:德里达与列维纳斯》一书,最早提出并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解构的伦理学”问题。与此相反,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概念所强调的是传统伦理学在“简化”过程中粗暴地剥除的东西,这就是他者的“他者性”。因此,在解构的伦理学中,他者已经取得了相对于主体的优先性。

文化研究关键词:解构的伦理学

德里达解构主义自从诞生以来,人们对它的接受和理解有着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在美国耶鲁学派使之广泛传播的时候,人们主要是从文学的角度去关注解构主义的,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则主要是哲学领域的讨论。1980年在法国举行的一个名为“人的终结”(The Ends of Man)的会议上,人们开始提及解构主义涉及的政治意义等问题。1987年,米勒(J . Hillis Miler)出版了《阅读的伦理学》(The Ethics of Reading),开始涉及解构主义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1992年,美国哲学家克里齐雷(Simon Critchley)出版了《解构的伦理学:德里达与列维纳斯》(The Ethics of Deconstruction:Derrida and Levinas)一书,最早提出并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解构的伦理学”问题。

“解构的伦理学”探讨的是德里达解构主义思想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而这又与德里达对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探讨紧紧联系在一起。德里达自己也承认他的解构思想同列维纳斯伦理学之间只不过是一些表述上的不同,在内容和哲学立场上则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也就是说,“解构的伦理学”中的“伦理学”一词是在列维纳斯的意义上使用的,而这种使用与传统形而上学中的“伦理学”含义有着重要的区别。简单说来,传统的伦理学是形而上学的一个部分,是价值与道德哲学的领域,联系着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在其中,具有同一性和自治性的“人”是一个潜在的哲学前提。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self, ego)成为一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他者(the other或Other)作为对象被知识主体的认知力量所控制、简化和吸纳。即使是海德格尔在探讨“此在”(Dasein)的构成世界时,这个中心依然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他者就是主体进行认知游戏时的玩偶,他者本身的独一无二性则被剥夺了。在这里,自由就只是一种保证,即保证在“自我”的同一性和自治性的实现过程中,不会有任何他者成为阻碍。也就是说,传统的伦理学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人学基础上的。与此相反,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概念所强调的是传统伦理学在“简化”过程中粗暴地剥除的东西,这就是他者的“他者性”(otherness)。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概念恰恰构成了对传统伦理学的批判,它要保留的是他者那不能被简化的、独一无二的他者性或者异变性(alterity),有时候,列维纳斯也称之为“外在性”(exteriority),即所有外在于认知主体的那些特性。这样一来,伦理学或者道德意识就不是一种价值经验,而是与外在存在的接近,一种使他者展现其自身的过程,而不是形成“我心中的他者”的过程。因此对于列维纳斯来说,伦理关系的形成就是自我与他者相遇或者相面对的过程,在其中,他者不能逃避、不能被消融和扼杀,并且正是在他者面前,自我才得到证明。

因此,在解构的伦理学中,他者已经取得了相对于主体的优先性。伦理关系成为一种形而上学形成之前的前哲学的原初关系,亦即那种没有受到主体性哲学沾染的关系。这种观念十分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存在”的“敞开”或者“去蔽”过程,不同的是,这是他者的独特性构成的敞开,主体在这里只是一种手段或者他者之存在得到展开的前提条件。并且十分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的主体已经不能再称之为主体,而是一个自我。在自我与他者相遇的过程中,他者保留了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特性,不会被任何别的事物同化和吸纳。德里达也称之为“完全他者”(wholy other),他甚至干脆就认为,列维纳斯谈及伦理学时,伦理学就是指完全他者。

“完全他者”的概念在于说明,在与他者的伦理关系中,对他者的尊重是一种必要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解构伦理的下一步是强调对他者的“回应”和“责任”这个中心问题。同尊重他者这个前提一致,对他者的责任在列维纳斯的伦理中也具有“不可化约的优先性”,在他或她对“我”提出的独一无二的要求中我们才能找到伦理的意思。这个接近“我”的他者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他者,不会在“他者们”中丢失他或者她自己的他者。同样,那个面对责任、并准备为他者而自我赎罪和自我替代的主体也是一个独立体,一个并不是随时可在普遍的自我概念下被收编的独立体。不仅如此,列维纳斯还通过“存在就是外在性”的命题把“回应”他者的责任看成人的一种本质性规定。就是说,“成之为一个人”的含义就是向外在性敞开自己,就“主体”这个词而言,其本身就内含了服从的意思。在列维纳斯的思想中就是主体对他者的服从。对德里达来说,不是自我建构了他者,相反是从与他者的关系中,“自我”才得到确证。

但是德里达也与列维纳斯存在不同,那就是他避开了从另一个方向去规定人的“本质”。克里齐雷也认为,列维纳斯关于人的新观念仍然是一种存在之本质或者存在之真理的形而上学的和人道主义的决定论。同时德里达也认识到,“完全他者”与自我之间的伦理关系是否能够发生、在发生之后是否依旧会伤害到他者的独特性等问题,列维纳斯的伦理学都没有保证。(www.xing528.com)

那么在解构伦理中,主体对他者的回应和责任究竟会以怎样的方式体现出来?“完全他者”的概念使“自我”面对的是“子非鱼而安知鱼之乐”的问题。实际上德里达仍然采纳了列维纳斯伦理学求助于“经验”的办法。当然这个经验不是形而上学中服务于普遍性的经验,而是拒绝任何公约化的、独一无二的他者的“异质性经验”,即那种“拒绝任何范畴和整体将之封闭起来的东西”,是“抗拒一切哲学素的东西”。在德里达看来,这种他者的“经验”就是他者的“踪迹”。不过我们看到,“踪迹”在解构主义中是一种非本质主义的概念,不具有稳定性。因此要通过这些“踪迹”来达成“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伦理关系依旧是十分不可靠的,它只意味着某种可能性的存在,只能在不断延迟的过程中期待,德里达干脆称之为“不可能的可能性”。

对解构伦理这种“被动性”稍稍有所改变的是斯皮瓦克在后殖民主义批评中提出的“主体效果”的看法,即有必要根据具体的情景需要而对他者经验进行累积并形成临时性的他者形象,从而建构起暂时的沟通平台。当然,前提是我们首先必须尊重他者,并在此基础上时刻准备回应他者的“诱惑”和“号召”,在与他者的互动中修正这种已经形成的观念。

总体上看,解构伦理是一种他者伦理,尽管这种伦理观念无法保证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双向互动的产生,也不能根本避免对他者的伤害,而更可能的是一种姿态,但是在尊重他者,在回应他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方面,与传统伦理学及形而上学的主体中心和对他者的排斥刚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向。换句话说,它正是在对后者的批判过程中产生的,并且对全球化时代的多元主义、后殖民主义文化理论以及各种少数民族话语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李应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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