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原是法政治学的核心词汇,内涵复杂。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和动词化名词“legitimation”(合法化)作为衍生概念也有很高的使用频率。合法性一词在社会科学的使用中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合法性概念在广义上指涉社会秩序、规范或者体制系统,狭义上的合法性概念仅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者统治秩序。将合法性发展为系统理论的创始者是马克斯·韦伯。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必须证明自身具有合法性基础,因为统治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物质或者情感的动机。“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而且“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源自合法性的诉求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建立起了“命令—服从”的等级秩序,同时,秩序的确定也表明统治已经具有的合法性。韦伯在考察东西方历史上的理性主义之后,归结出两种理想型: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依照法律进行调节的统治类型是实现形式合理性的“合理性统治”(rational rule),其中的合法性秩序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等构成。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合法性概念被认为是价值合理性所确定的法定权威,同时表明人们对统治事实的认可和服从。
出于满足合理性的要求而建立的科层体制统治,在命令—服从的秩序运行中呈现出界限分明、等级森严的权力矩阵关联。符合形式理性的合法性统治不包含暴力的内容,统治的实现只表现为自愿的依顺和服从。而“自愿的服从”从根本上来说是以“信仰系统”作为价值基础的。统治中的个体必须完全认同信仰系统给出的真理标准和意义承诺,才能达到统治所要求的行动一致。韦伯将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法性体系,该体系的判断标准不在于事实评价的正反好坏,而仅仅在于它是否能够被人们认可、信仰。只要某种统治赢得了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仰,就获得了秩序上的“正当合法”,换言之就是它确保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的合法信念的支持下,个人才会自觉遵从来自统治秩序的命令,无论那命令是来自个体统治者,还是来自律法、契约、规章等其他形式。
对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在解释学的立场上进行了质疑和补充,添加了更加丰富的社会意义。哈贝马斯的第一个质疑在于,合法性信念真的可以如韦伯所说被视为“同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吗?如果在纯粹的功能主义视角下,有意避免对合法性做出价值权衡,那么合法性这一概念本身就会落入封闭的循环。统治系统的确立要以合法性为基础,但是要判断某个统治系统是否合法,必须对照公众认可与否,而公众认可与否又反过来表明统治的合法性。在理论的理想模式中,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然而在社会学研究的视角下,统治因为得到承认才具有合法性。由此出现一个彼此互证的循环逻辑:一方的存在是对方存在的唯一条件。这就无法回答关于统治系统合法性的社会前提的追问。对于统治秩序本身受到要求合法性的压力,哈贝马斯认为还应该补充一个条件,“这种正式程序的合法性功能的基础必须具体确定下来”。另外,韦伯的合法性理论预先回避了暴力内容。合法性虽然包含了公众对统治形式的服从和同意,但是征得公众同意的过程同时也是包含暴力内容的国家机器对社会集体心理的整合。仅仅将合法化视为由价值合理性确定起来的法定权威不够充分,这种权威可能被扭曲为纯粹具有目的合理性形式的合法统治。对此,哈贝马斯提出“从可以论证的合法性信念中推导出正当性信念”。如果纯粹的正当性信念希望被视为合法化的标志之一,该统治系统就必须在整体上实现合法化。比如在法西斯统治下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形式表现出伪装的性质,此时就必须在实施统治的法律形式之外谋求系统的合法化,否则人们不可能永远坚持付出正当性的信仰。还要将成文法律中所开列的权利清单同该统治系统的意识形态联系起来,才可能具有一种合法化的力量。表示与规范相一致的“合法性”旨在突出某种客观性证明,更加倾向主观化表达的则是“合法化”的概念,旨在强调与社会规范的联系建立在意图明确的主观努力上。合法化是合法性遭到怀疑和否定之后而出现的主观修复和维护,哈贝马斯概括为“合法性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哈贝马斯本人在谈及合法化问题时,主要针对当代资产阶级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进行探讨。他在《现代国家中的合法性问题》一文中认为承认某种统治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认该统治的制度尊严。这种制度的合法与否有赖于被统治者的信仰标准,涉及公众信任问题,包括对国家结构方式以及代理统治的领导人的信任等。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独立的价值诉求。只有能够维护并满足在社会规范内得到认可的公众要求,该统治权力才具有基本的合法性。
在哈贝马斯看来,统治的合法性是决定该统治制度稳固与否的重要因素。政权失去合法性表现为该政权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忠诚。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合法性集中在用行政手段调节生产过程的经济系统上,垄断国内的合法权力,由国家系统的非政治手段来掌控市场和经济。哈贝马斯接受了韦伯关于新教伦理构筑合法性内容的理论,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产生归因于宗教教会的世俗化变革,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建构以及伴随商品交换而逐渐确立的民族国家意识和主权概念。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导致合法性解体的因素在于统治系统中的阶级问题,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最终将消除该系统的合法性。从历史上看,19世纪以来的工人运动已经大大威胁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合法性,事实证明,最为有效的调节办法是对社会整体的保障工作大加改善,甚至将资产阶级国家的面目改换为社会国家的面目,以此继续获得广泛的信任和支持。否则,经济上的成就无法转变为公众的普遍利益,阶级冲突加剧以后就会造成国家形式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出现合法性危机,也就是现代国家的制度系统因为不能履行合法性使命而面临革命的危机,哈贝马斯称之为“晚期资本主义中的系统危机”。
在《合法化危机》(Legitimation Crisis)一书中,哈贝马斯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创造性地运用在动态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系统运行上,特别区分了合理性危机(rational crisis)和合法化危机(legitimation crisis)的不同。虽然两种危机都出现在政治系统中,归属却不尽相同。属于系统危机的合理性危机意味着统治行政合理性的破坏,不同利益群体的对立以及与统治系统异质的结构都是导致合理性危机的原因。合法化危机属于认同危机,是因为系统的局限性和行政干预文化传统所带来的意外副作用造成的。由合法化危机引申出来的动机危机虽然另属于社会文化系统,却与合法化危机所引发的信仰传统断裂和普遍主义的价值系统超载密切相关。(www.xing528.com)
哈贝马斯直言合法化危机概念脱胎于马克思的经济危机概念,由于相互矛盾的系统控制命令直接威胁了整个统治系统的有效整合,从而使社会整合出现困难。尽管危机的倾向由经济系统转到了政治系统,经济危机已经转化为公共预算系统的负担,统治对于危机控制的失效,就是合法性被撤销,给公众以主导的行为规范在紧急关头丧失了正当性和有效性。因为阶级社会中的公众认同普遍较为脆弱,失去的合法化必须根据系统的要求加以及时的弥补。如果对这种弥补的要求比可获得的价值总量增长得快,或者这种弥补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价值期望,合法化危机就无法避免了。因此,国家、教育系统和就业系统所需要的动机和社会文化系统所能提供的动机之间的差异就加剧了合法化困境。如果说合法化危机是哈贝马斯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系统做出的诊断,那么避免危机爆发的药方就是改造潜在的阶级结构,消除行政系统所承受的合法性压力。要完成的前提条件是,把内在自然的整合与需要证明的规范剥离开来,使短缺意义的文化系统恢复提供意识形态资源的功能,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合法化危机。
德国的两位理论家在法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权威问题上使用合法性和合法化的概念,法国理论家则将其引申到知识合法化的领域。利奥塔在《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中将科学的合法化问题与立法者的合法化问题联系在一起,他的依据是“判断真理的权利和判断正义的权利相互依存”。知识问题由此成为统治的问题,知识和权力构成一个问题的两面,“谁决定知识是什么?谁知道应该决定什么?”科学在没有找到自己的合法性之前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科学,否则就会沦为意识形态或者权力工具的地位。利奥塔质疑了知识叙述的合法化功能,否定了通过研究和教学途径能够达成真正的合法化。在排除了宏大叙事的合法性之后,利奥塔反驳了哈贝马斯假设在对话讨论中把合法化问题引向追求普遍共识的做法,特地提出“对话的目的是误构”,实现知识合法化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新的陈述中产生思想,包括指示性陈述、规定性陈述、技术性陈述、评价性陈述等。存在于潜在的语言陈述中的知识将构成新的政治类型,其中包含了对正义和未知的向往和尊重。
(杨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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