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水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因地制宜地逐步提高水价,等等,都需要相适宜的水价政策与法律法规来保障,同时,也必须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水价的管理,使水价管理以政策法规为依据,并使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7.3.5.1 依法制定水价
制定水价必须贯彻《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产业政策》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计划节约用水和保护环境。
7.3.5.2 制定水价应全成本核算
城市商品水价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和排水工程水价。核定水价时应严格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项目划分及核算范围的规定》。并根据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7.3.5.3 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补贴
对于水价改革还没到位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补贴,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水价尽快到位,以保证维护水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水利工程及供水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经费。
7.3.5.4 同一城市同类用户实行同一水价
7.3.5.5 水价应随物价上涨进行相应上调(www.xing528.com)
例如深圳市东深供水工程给香港供水,规定每年水价上涨10%。
7.3.5.6 水价应有利于水资源环境保护
水价中的各构成部门应做到专款专用,尤其是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以保证水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应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节约用水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7.3.5.7 实行计划用水, 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7.3.5.8 加强水价格改革的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应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水户参加,以增强水价调整的信息透明度,使水价调整更加合理,以保证顺畅执行。
水价政策与法律法规是保证建立合理水价和得以执行的依据。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现有水价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使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保护得以深化提高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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