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的水务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下的水价定价模式,应区分水价构成要素中哪些应由政府定价,哪些应由市场调节定价,哪些应由政府加市场来共同定价,使水价的定价模式与方法适合水的资源性、基础性和商品性特征。
7.2.4.1 政府定价部分
式(7.1)资源水价中的P11、P12,相当于现行水资源费;环境水价中的P41、P42、P43,应由政府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水环境情况变化后,所需要投入的管理保护费用来确定,相当于现行排污费。用户通过缴纳水资源费、排污费,获得取用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排放污水的排污权[本文的排污费不仅含排水对水环境损害的补偿费(以下称污水处理费),还含排水利用公益性环境资源的使用费和管理费]。当然P42可以通过人工措施使排水不致造成对环境的损害 (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用),而这一人工措施的建设运营权是可以进入市场的。
P3 反映的排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费用,属纯公共设施,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应由政府投资实施,所以,由主管部门按政府定价管理办法定价。
7.2.4.2 市场定价部分
式(7.1)资源水价中的P13和环境水价中的P44 (它是水资源使用者和排污者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投入,所获得的富裕水资源使用权和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利益)应由市场调节定价。
7.2.4.3 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定价的部分
式(7.1)供水工程水价P2、环境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P42和K 应由政府与市场调节共同定价。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允许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参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建综 [2000]118号文)、《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 [2002]272号文)、《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文等)},其定价应遵守 《价格法》和 《政府价格决策听政暂行办法》,由供水、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三方依据科学的价格测算方法,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供水工程水价和污水处理价。K 应依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由政府、涉水企业、消费者三方科学论证、民主协商确定。一般可以3到5年修订一次。
7.2.4.4 商品水价与管理
城市商品水水价结合水资源使用权、排污权的市场化交易,应由下式确定:
式中 Pw——水权价,元/m3,P10 表示水资源费,P10=P11+P12;
Pp——排污权价,元/m3,P40表示排污费,P40=P41+P42+P43;(www.xing528.com)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在城市水务市场中,某一水源地的水资源和某一区域水环境的纳污能力,无论其水权和排污权主体如何变化,其中含有的水资源费和排污费都应在确权后交给城市水务主管部门,交易双方交易价格变化的空间在水权转让费和排污权转让费范围内,其利润空间也在此范围内。排污费中的污水处理费部分应按协商的价格和方式会商,划拨给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排水工程水费征收后应作为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供水工程水价扣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外的部分应归城市供水企业。
为便于征收和管理,调动用户节水和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应不分取水类型、供水方式,让所有用户参与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对集中供水系统的用户,在水务市场参与水权和排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指标和排水指标,经城市水务管理部门确权后,可统一将指标下达给供水、排水企业。用户按公示的价格向城市水务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排水工程使用费,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工程水费。也可采用“一票制”的方式,由城市水务管理部门设置水务统一收费管理处,再由其将相应费用划拨给有关企业和单位。
分散供水的用户(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用户)通过城市水务市场交易购得水权和排水权,向城市水务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排水工程使用费,即获得水权和排污权。
7.2.4.5 商品水价格体系
由于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为保障基本生活和基础产业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并根据“利益共享”的原则,国家为高利润行业提供水源,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的要求下,供水价格又受到限制,其用水理应给以合理回报,因此,应对不同行业征收差别水权价和供水工程水价,来反映用水的公平性、利益共享性及用水政策走向,并由此来构成城市商品水价格体系。
前述将商品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同样水资源费按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水等;按用水部门分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用水、水产养殖用水等。
受水价政策和排水污染物含量对污水处理、水环境等的影响,在我国城市中也普遍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性质实行差别价格。
综上所述,在城市商品水价中,应根据水资源价格体系、工程供水价格体系、污水处理价格体系相结合来构成商品水价格体系。例如对山东省16城市商品水价格调查,其平均比价关系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建筑及特种用水=1∶1.38∶1.26∶1.7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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