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面临的日益严重的水问题,不仅表现在水资源短缺,还表现在对水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这是由于用水必然产生外部性,而更多的是产生外部不经济性所致。所以,在分析水价构成要素时,关键问题是将这些外部性影响因素内部化,以达到“使用者付费”、“破坏者受罚”、“损害者赔偿”的目的,力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水问题,并刺激、警示人们正确处理用水行为与水资源环境的关系。因此,城市水价构成要素可用式(7.1)表达,并形成可持续利用水价格模式:
式中 P——城市商品水价,元/m3;
P1——资源水价,反映对水资源消耗的补偿费P11、管理维护费P12、水权转让费P13,元/m3;
P2——供水工程水价,供水成本直接费用P21 (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折旧费,以及其他记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费用P22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P23、利润P24,元/m3;
P3——排水工程水价,城市排水管网使用成本P31、管理费用P32,元/m3;
P4——环境水价,反映排水对使用公益性环境资源的补偿费P41、损害的补偿费P42、环境资源的管理费P43、排污权转让费P44,其中排水对环境资源损害的补偿费相当于现存的污水处理费加上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元/m3;(www.xing528.com)
K——社会平均物价波动影响系数。
城市供水系统主要存在集中供水系统(自来水)和分散供水系统(用户自备水源工程从水源取水),或两种供水系统并存于同一供水对象的混合供水系统。在测算水价构成要素时两种供水系统应是相同的,但在测算工程水价时,分散供水系统的费用、税金、利润与集中供水系统差别较大,常常在内部隐含掉了,而不直接反映出来,所以,常给人采用分散供水系统比集中供水系统经济的假象。所以,在分析水价构成时,不宜区别上述两类系统的差别,只是在定价时应注意其计价方式的差异。
排水工程水价应实行同区同期同价。即无论是直接排入环境,还是利用公共排水管网排水,应在同一时期按排水量征收相同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减少分散排水行为,鼓励集中规划排放,以利城市“雨污分流排水制”的建设与发展。若有必要,应对分散排污征收相对高的费用。
从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方案分析,排污者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所以,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具有等效关系,相当于排污者对水环境损害具有等效关系,相当于排污者对水环境损害的补偿费(P42)。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这属惩罚性收费,排污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过规定时限达不到标准的,应停业,这种惩罚性收费现象的存在不是长期的,只能是暂时。排污者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应该适当核减。如南京市(2002年8月1日起),使用自备水源,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为0.35元/m3;使用自备水源,无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为1.05元/m3。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市水价构成中,应加入取水、用水、排水对水资源及环境外部性因素的考虑,作为对资源的利用和资源的稀缺性、公益性、公平性、补偿性和对水资源与环境有益(如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的回报,反映水价所能代表的功能,让水价在资源水、商品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回用的运行过程中,起到调节并与之发生关系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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