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排污权市场和管理制度,运用水市场经济规律管理排污,应对排污权进行合理定价。从以下对我国排污收费基本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借鉴国外 “污染者负担”的基本思想后,根据我国的现实特点,形成的排污收费制度,它主要反映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没能反映对环境资源利用的社会价值回报。
6.3.4.1 我国排污收费的基本政策原则
(1)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2)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同时征费原则。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二者取一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4)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财政政策的原则,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5)排污费减、免、缓原则。因不可抗力、特殊困难的原因,依据《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对排污费实行减缴、免缴、缓缴的政策。
6.3.4.2 排污征费标准
(1)征费标准沿革。我国排污收费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是污水排放超标准收费,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 4—73),征费标准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之收费标准,共计20项收费因子,分为四类。
1988年国家颁发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为加强该标准的执法力度,改变原收费标准远低于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状况,以及原收费标准差别划分过于简单(如COD超标21倍与超标50倍,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差很大,但是,收费标准却没有区别)等问题,国家于1991年6月24日颁发实施了《污水超标排放费征费标准》(GB 8978—88)(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1991]环监字第262号),该收费标准采用比超标浓度倍数粗略分级更合理的吨水倍计征费方法,使收费额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具有吻合性和连续性,征收因子增加到31种。
(2)现行征费标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执行)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1)按污染当量计征。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放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坑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式中 M1(t,i)——t时段,该i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W1(t,i)——t时段,该i种污染物的排放量,kg;
M1,0(i)——i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因子按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10 项,第二类水污染物61 项,共计71项,并标定了每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p 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式中 M2(t,i)——t时段,该i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www.xing528.com)
W2(t)——t时段污水排放量,t;
M2,0(i)——i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t。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式中 M3(t)——t时段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W3(t)——t时段污水排放量,t;
S——色度超标倍数;
M3,0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t·倍。
p 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四项因子,以吨污水标定污染当量值,其中p H 值细划为6 级。这四项因子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禽畜按养殖头数、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也按吨污水数、医院按床位数和吨污水数标定污染当量值。
式中 M4(t)——t时段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
W4(t)——t时段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排放特征值;
M4,0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可对同一排污口中的三种污染因子叠加征收;征收标准提高,征收户数增加和征收因子增多;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规定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对逾期不缴者处罚严厉,原“办法”对逾期不缴者,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现规定滞纳金是2‰;原 “办法”只规定了对催缴无效者给予经济处罚,对逾期未缴、拒缴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报经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征收对象增加,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缴纳排污费。
6.3.4.3 初始排污权的定价
排放污水不仅会损害公共环境,影响水环境的再生能力和可持续利用潜力,排污者更是为实现其效益而利用水资源功能,具有将水环境资源价值转向内生效益的特征,水环境资源价值与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活动发生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若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排污活动、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等超过了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水环境将遭受破坏,将降低水环境的资源价值,并削减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为保持水环境功能,维护水环境资源价值,人类会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增加水环境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例如,我国1998~2002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5800 亿元,相当于1950~1997年环境保护投入总和的1.7倍;安徽省淮河、巢湖流域“十五”期间水污染治理总投资将达113.5 亿元,比 “九五”期间增加一倍多。
排污权价格是水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由于水环境功能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娱乐和服务生态环境等的多功能性和多目标性,以及时空变化的复杂性,水环境资源价值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不是单一的、直接的价值对应关系,而是多维的复杂关系,不确定影响因素众多,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环境经济学界研究的新课题。虽然给其定价十分困难,但其定价构成要素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环境资源使用价格。水资源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排污者利用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合理排放一定的污废水是一种利用水环境资源的为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服务的行为,尤其是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服务,是使用大家共有的物品去创造财富的行为。而水环境资源已成为日渐稀缺、市场不可或缺、经济社会与发展严重依赖的资源。从公平性考虑,应根据排污者利用环境资源的量和质,交纳环境资源使用费(或缴纳环境资源使用税),以反映环境资源的全民所有权属性和对公共物品的使用价值。排水权包括的环境资源使用价格实质上是国家环境政策的重要体现,利用经济政策的刺激作用激发环境资源价值理念,克服经济生活中环境资源无价或低价所导致的环境资源高消费,甚至破坏行为。
(2)环境资源损害补偿价格。水环境的脆弱性、易损性,使得水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现实,已对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乃至人类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水污染是排污者对社会施加的外部不经济性。排污者把本来应该由其自身承担的防治污染成本 “节省”下来,由社会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或由社会支付为抵消这种有害后果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一方面违反了社会公正原则,造成 “受害者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使排污者失去资源约束,造成对环境的滥用;生产者或消费者在用水决策时,通常没有考虑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其产出对于全社会而言是次优的。
在对排污者后果的认识中,人们首先看到的是超标排污对环境的危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排污越来越多,人们逐渐认识到达标排污的累积效应,同样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并由于认识的迟缓,治理力度的不到位,普遍达标排污的危害有时也会一样的严重。为了治理排污对环境造成的现存损害和潜在危害,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处不包括排污者内部治污的投入),这些投入理应由排污者负担,即应通过环境经济政策将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同时刺激排污者进行内部治污和减少排污。排污者负担环境损害费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它理应成为排污权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
(3)环境资源管理成本价格。为维护和修复良好水环境资源,需要对水环境建立监测、化验、补源和政策法规,以及全方位的管理网络,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投入,本着“使用者负担”的原则,理应由使用者根据其利用程度分担相应的费用,才能建立起有力的、持续的、积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利用环境经济政策将水环境资源使用者和管理保护者紧密联系起来。
从上述分析知,排污权价格应由环境资源使用价格、环境资源损害补偿价格、环境资源管理成本价格构成。其中环境资源损害补偿价格可利用污水处理达标成本加合理盈利来测算,相当于通常讲的污水处理费,而对其他两次的测算是很困难的,但是,清楚了初期制定的排污权价格应高于污水处理费,即高于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加合理盈利,否则,排污者宁愿排污缴费也不治污,而且,不能建立起排污权市场,也就难以利用市场手段激励治污和管理排污。而排污权的最终价格,可利用排污权管理的一套机制,让水务市场去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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