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分类既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也是评价水体纳污能力的依据。
6.2.2.1 水功能区分类依据
水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主要有:《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
6.2.2.2 水功能分区标准
水功能区划分主要采用的标准有:《自然保护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199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8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9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2.2.3 水功能区划原则
水功能区划的原则主要有六方面。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水功能区划必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国家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在使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协调的基础上划分水体功能区。
(2)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任何时候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都是必须优先考虑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目标,在水功能区划时应将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作为应遵守的首要原则。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行水体功能区划时,应当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及远近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布局。在系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上,功能区划应充分考虑自然水体的承受能力,并进行合理组合。
(4)以主导使用功能为主的原则。同一水域有多种功能要求,功能的确定以主导功能为主,并不降低现有使用功能,兼顾规划功能;有两项以上主要功能时,功能区划应就高弃低。
(5)合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原则。在确定水域功能时,应考虑水域环境的水动力特性,合理利用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环境容量。
(6)规划目标不低于现状水质标准的原则。规划中确定水域的功能,其水质标准不得低于现状水质所达到的标准。
6.2.2.4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
根据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资源 [2000]58号文)和 《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3年7月报日执行)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 (流域级)和二级区划 (地方级)。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从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级功能区的划分对二级功能区的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其分级分类总体情况如图6.1所示。并应对各级各类水功能区给予明确规定和水质标准。
图6.1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图
(1)一级区划的分类指示。
1)保护区。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
①划区条件:ⓐ源头水保护区,系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的保护的区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或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环境所在水域;ⓒ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建(包括规划水平年建成)调水工程的水源区。
凡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划为保护区。
②分别采用保护级别、集水面积和调水量等指标作为划分保护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分别执行GB 3838—200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Ⅱ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未经流域机构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对水质有不利影响的大规模开发活动。
①划区条件:ⓐ受人类活动影响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凡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划为保留区。
②划区指标:采用工农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工业及生活取水量等指标作为划分保留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质类别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3)开发利用区。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
①划区条件: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内重要城市江段、具有一定灌溉用水量和渔业用水要求的水域等。
②划区指标:采用非农业人口、工业及生活取水量等指标作为划分开发利用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未经流域机构批准,不得在该区内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
①划区条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省际边界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水域;ⓓ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紧密相连的水域。(www.xing528.com)
凡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划为缓冲区。
②划区指标:以跨界区域及相邻功能区间水质差异程度作为区划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2)二级区划的分类指标。
1)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
①划区条件:ⓐ已有城市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市发展需设置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规定的最小取水限额。
②划区指标:主要采用生活用水量、取水口位置等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Ⅲ类水质标准。
2)工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
①划区条件:ⓐ现有工矿企业生产的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最小取水量。
②划区指标:采用工业取水量、取水口位置等作为划分工业用水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指标》(GB 3838—2002)Ⅳ类标准。
3)农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
①划区条件:ⓐ已有农业灌溉用水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每个用水户不小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②划区指标:采用农业取水量、灌溉面积、取水口位置等指标作为划分农业用水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
4)渔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物的水域。
①划区条件:ⓐ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洄游通道,及历史悠久或新辟人工放养和保护的渔业水域;ⓑ水文条件良好,水交换畅通;ⓒ有合适的地形,地质。
②划区指标:采用产卵场,栖息地及养殖规模等指标作为划分渔业用水区的重要依据。
③执行区水质标准:执行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89)并可参照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Ⅱ类标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江河湖库等水域。
①划分条件:ⓐ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水上运动场;ⓒ风景名胜区涉及的水域。
②划区指标:采用各类景观娱乐用水规模作为划分景观娱乐用水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执行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2941—91),并可参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Ⅲ类标准
6)过渡区。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
①划分条件:ⓐ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有双向水流的水域,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
②划区指标:采用水质类别指标作为划分过渡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以满足出流断面相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的控制标准。
7)排污控制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①划区条件:ⓐ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释的;ⓑ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于作为排污区。
②划区指标:采用排污量、排污口的位置等指标作为划分排污控制区的重要依据。
③功能区水质标准:暂不考虑水质控制标准。
6.2.2.5 水功能区划程序
水功能区划的工作程序可分为资料收集、资料的分析评价、功能区的划分和区划成果评审报批四个阶段。区划工作安排是先进行一级区划,即流域区划,在流域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其开发利用区进行二级区划,主要是城市和工业集中的江 (河)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在一级区划的指导下,主要解决各用水部门之间水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