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的思路进行相应的调整。
6.1.3.1 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等问题,又涉及治理污染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需求等问题,必须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不能仅就治污而研究治污。作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应该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协调,充分考虑水环境的承受能力和人们对水环境的要求,提出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以及各行各业科学管理、切实可行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规划。
6.1.3.2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发展方向
(1)防止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如森林被滥伐、土地沙漠化、某些资源过度开采面临枯竭等,就是先发展、后治理的例证;又如工业发展较久、基础较好的辽宁、上海、天津等省市,遗留的环境问题不少,也是先发展、后治理之例。
(2)防止出现边发展、边治理的情况。如淮河、 “三大湖”等污染,走的是边发展、边污染、边治理的路子。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发展之路。希望现在和今后新兴的工业、企业、城市建设等,必须将发展与环境协调起来,把破坏和保护放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再不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否则会严重影响发展的后劲,同时,也将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
6.1.3.3 建立和完善水污染治理的机制(www.xing528.com)
我国水污染治理最大最难的问题是资金不足。水污染防治需要大量的投入,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污染的良性运作机制,并与生产活动、经济活动及生活方式联系起来,同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6.1.3.4 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制度和排污权市场
在一定条件下,水体可以容纳的污染物总量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水体将遭到破坏,功能丧失。为了对排污总量进行有效控制,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制度和排污权市场。根据水体的容纳能力、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将排污权分解到排污者和排污对象,并允许排污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这样对排污者而言,通过减量排污而出售剩余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措施的补偿;若排污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对排污者来说,尤其对排污者,由于新增排污权不需花钱购买,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这一代价在一定时间由环境承担着,但终究会由人来承担责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恶果。加强排水管理的可行途径,即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可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能促使总量控制的目标得到真正实现。
6.1.3.5 要加强法制和严格监督
政府要充分发挥执法者、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加强监督,严格执法。通过建立严格责任制,使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建立强有力的执法机构,严格执法,是当前调动企业加强水污染防治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要管好、保护好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应明确水资源产权,理顺管理机构,将现行条块分割式的管理逐步过渡到集开发、利用和保护于一体的企业化管理体制。根据水体功能,制定合理的水质目标和相应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有偿使用环境容量。坚持执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使用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制定合理的水资源价格政策、排放交易政策、配套法规和标准。此外,保护环境和防治水污染,既要投入环保技术和环保产业,又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增加科技含量和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基础和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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