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从民法意义上讲,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它是水权主体围绕或通过水(客体)所产生的责、权、利关系。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它决定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它保障了国家将水资源纳入经济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管理的安全性,保障了国家对全国及流域水资源配置的管理,及配置规划和配置工程实施的可能性,保障了法律法规、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管理水资源的可实施性。
在保证水资源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散化的需要,通过明确中央政府与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授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实行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管理的职能。
从水资源在生活、经济建设和水生态环境系统中的基础性、经济性、战略性等功能知,水权包含着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是一种基本权利,水资源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是一种政治权力,水权同时也包括经营权,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www.xing528.com)
按照《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水务中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上,与水资源所有权及其四项权能有着密切的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人资格,拥有对水资源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及转让水资源使用权及收益权;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应的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国家可以通过行使收益权,通过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而将使用权转让给市场主体。同样,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主体通过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享有合法的收益权,以及法定的有限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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