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务市场交易的对象有资源水使用权、资源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经营权、商品水用水权、用水技术和设备设施的研制与投入使用运营权及污水处理、回用等工程建设与经营权等,这些权利、产品及服务关系的交易与一般市场上流通的权利、产品及服务关系的交易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城市水务市场交易的对象,更多的体现公共资源物品交易的特征。
由于城市水务市场交易的对象涉及国计民生,具有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双重属性。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作为公共资源必然体现全民共享的原则;同样,城市水务产业提供的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和商品水,在作为为人民生活提供基本要素和维护环境良性循环需要时,这些基础设施与商品水同样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而公共物品是指可以容许公众对它进行消费的商品,属于纯粹外部经济性商品,具有非市场经济性质,这类商品在国内外的经营与管理都是由政府通过“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来提供的。由于公共资源与公共物品具有的共享性,而不是独占性特征,市场经济对其有效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而水资源及其环境是具有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的属性,水工程基础设施及部分商品水(满足基本生活和环境需要)是同样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商品的属性。
4.1.2.2 水务市场的“准市场” 特征(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基于水资源、水环境属于公共资源,水工程基础设施、部分商品水及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不能将它们完全推向市场,完全依靠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管理与运作,更多地需要政府发挥管制作用,优化配置资源。因此,只能将除满足基本生活和生态与环境需水外的水资源、供水工程、商品水、排水工程及水处理工程纳入市场经济调节、管理的范畴,实行商品化。可见城市水务市场实行的是在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下的有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准市场”。
也可以讲,城市水务市场的 “准市场”含义是指城市水资源、供排水设施、商品水及服务在兼顾人民基本生活和生态环境基本用水基础上,为其他多样化的经济用水提供供排水设施、商品水及服务的应实行市场化管理与运作,以优化配置各类资源,提高水利用效率、效益的市场。所以,城市水务市场是一个完整的、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涉水事务“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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