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基本涵义
市场指一定地区内对各种商品或某一种商品的供给和有关支付能力需求的关系,或简单地称为商品买卖的场所。城市水务市场是涉水事务与服务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买方和卖方构成的集合。其实质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配置资源水、商品水及其工程建设与服务的能力。其功能是调整涉水事务的政府行为、企(事)业单位行为及个人行为。充分利用资金、劳务、技术、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等各种市场要素来支持和促进城市涉水事务的建设与发展。
4.1.1.2 交易关系
从城市水务市场买卖各方关系分析,在涉水事务各环节的关系上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1)水权。水权交易的买方是企(事)业单位(包括供水公司)、个人、政府(特殊情况发生时,如严重旱情,代表国家管理水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调整水资源供需关系而从水务市场购回部分水权,亦可成为买方);卖方是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政府(特殊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始水权分配后退出水资源使用权交易主体角色,成为其监督管理者。
(2)排水权。排水权交易的买方是企 (事)业单位、个人;卖方是拥有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后退出排污权交易主体角色(只有特殊情况发生时,如水生态环境发生不可抗拒变化、社会进步要求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政治民主协商,才可从城市水务市场购买一定量的排污权)。(www.xing528.com)
(3)商品水权。商品水权交易的买方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卖方是供水公司。
(4)供排水工程建设权、经营权。供排水工程建设权、经营权交易的买方是供水公司、水处理公司;卖方是拥有管理权的政府。从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考虑,政府应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城市建设主管理部门管理供排水市场,这样供排水工程建设权、经营权交易的卖方代表可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主管理部门,实行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诸如特许经营、竞标等交易。
(5)用水技术与设备设施制造与经营权。用水技术与设备设施制造与经营权交易的买方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卖方是企业、科研院所,当然,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诸如水表、水泵、卫生洁具等用量大、制造技术相对简单的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上可以看出,供水公司和某些从事用水技术与设备设施开发生产的企业,充当了买方和卖方的双重角色。当他为获得取水权和购买先进用水工艺技术、信息时是买方,销售商品水和用水技术与设备设施时又是卖方。这是主管部门在管理从事涉水事务的对象时应注意的,他们角色定位的变换可能会引起行为目标变动,如供水公司承担了供应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他的取水权的获得和交纳的费用应比其他企(事)业单位优惠,同样在售水时享受的税收政策也比其他企(事)业单位优惠,所以,不能将这些优惠与其他供水同样对待,应实行差别水价,享受了优惠权的水价格应低于其他供水水价格。同样,从事节水治污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的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服务时也会享受到国家更多的鼓励扶持的产业优惠政策,也不能与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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