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增加,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污水大量排放,使地下蓄水构造和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减少了可利用水量,甚至造成社会公害。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通常指为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源,保护水的利用价值,采取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对水质及水环境进行的控制与保护管理。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水利部 “三定方案”规定:“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水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内容与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3.5.6.1 行政手段
通过制定水质管理政策、计划,划分水功能区[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保护区;对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保留区水域;水量开发利用和纳污能力利用的开发利用区;为缓和省际边界水域水污染矛盾而划定的具有缓冲作用的水域缓冲区;以及集中饮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指在水质类别显著差异的两个功能区之间存在的区域);在有入河排污口排污的水域,划定出排污对水域影响的限制范围,使相邻功能区水质目标得到保护的排污控制区]。并对重点城市、水域的水质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某些严重危害水质的工业,限期治理或勒令停产、转产或搬迁等。
3.5.6.2 法律手段
通过法律、法令、法规等强制性措施,对违法者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直致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3.5.6.3 经济手段(www.xing528.com)
执行水污染防治经济责任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以及排污收费等制度。①按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②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加征超标准排污费;③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水污染的,处以罚款;④对节水减污的,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3.5.6.4 技术手段
包括制订水质标准、进行水质监测、预测和预报、提高水量利用效率、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综合防治规划等。如颁发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以及《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3839—83)等。广泛展开了水质监测和重点城市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对水质状况进行预测预报,以利及时掌握水污染实况后,采取措施,控制污水排放和防治水质恶化;编制了七大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主要城市也编制出了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污染物削减治理规划。同时,通过提高水利用率、节约用水、污染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减少了污水排放,达到节水减污的效果。
3.5.6.5 宣传教育手段
进行防止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利用书刊、报纸、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的方针、政策、法令等,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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