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的自然循环规律和经济社会用水规律,以及从促进和保障城市水务系统良性运行考虑,城市水务实施一体化管理的依据主要如下。
3.3.1.1 实施一体化管理是城市水务系统内在性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上述城市水务系统运行和管理的发展方向及其间存在的耦合性、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特征分析知,其系统结构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有机联系,只有对其实施符合其变化规律的管理,才能保障系统的良性运行,才能保障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效益,也才能保障各项管理政策、法规、行政、技术及经济等措施的有力贯彻执行。
3.3.1.2 消除水管理体制性障碍需要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
在城市水务管理中,要消除由于水管理体制性障碍所造成的各种弊端和危害,就应改革“多龙管水”的体制,也只有改革了“多龙管水”的体制,才能建立起全社会协同治水的新体制、新制度。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 规则要求,在水管理上应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规范和标准、统一规划和调度、统一规范各类水事行为等,都必须对各种涉水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3.3.1.3 水务市场化运作需要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
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水要求,保障水的安全供给,保障节水和提高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水处理与回用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保障城市水环境良性循环,都需要将城市水务管理建立在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对分离,发挥市场调节在配置资源中的积极作用的条件下,管理和运营城市涉水事务。在水资源管理上需要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管理体制、制度、法规、标准、行政及经济政策等方面必须统一。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管理上,涉水部门、单位乃至个人,成分复杂,用水目标和种类、利益各异,若不实行统一管理,政出多门,执法主体不清,工作交叉,责任不明,势必导致市场混乱,管理难以到位,管理效率难以提高,影响城市水务事业的有序运作和持续发展。因而,从城市水务系统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看,需要对城市水务系统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3.3.1.4 国家政策法规为实施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1)《水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以上强调了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关系,强调了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产业管理相对分离及与统一管理的关系。
(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3)《防洪法》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www.xing528.com)
(5)《水利产业政策》第五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建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第六条 “……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条2010年水利发展的主要目标中提出“……建立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水资源,基本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经营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的良性运行机制。”
(6)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中提出:“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7)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指出:“积极推进资源管理方式转变,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性的资源管理新体制,加强对全国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合理利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通过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8)水利部“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8]87号)确定的有关水利部的主要职责:“统一管理水资源 (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
(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要求:
1)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2)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
3)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认真贯彻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 “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4)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要求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及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综上所述,城市水务实施一体化管理不仅符合城市水务系统内在的运行变化规律,符合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性资源和稀缺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符合日趋复杂的涉水事务务须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社会水情变化要求,并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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