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的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信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他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信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他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确定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 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运行),何时停止运行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时),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时),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 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社区所在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维保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的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到达现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www.xing528.com)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其取得具有从事电梯维修项目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立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 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时),应当进行记录 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类型)、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进行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液压缸数量),顶升形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A: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A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A-1
表A-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续)
A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1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2的要求
表A-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A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3的要求
表A-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续)
A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3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4的要求
表A-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注:1.如果某些电梯没有表中的项目(内容),如有的电梯不含有某种部件,项目(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下同)。
2.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对测试、试验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测试、试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为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下同)。
3.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符合标准”的,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下同)。
4.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制造单位要求”的,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其他没有明确的“要求”的,应当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制造单位等的要求(下同)。
附件B: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B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B-1
表B-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B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B1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B-2的要求
表B-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B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B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B-3的要求
表B-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B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B3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B-4的要求
表B-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C: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C1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C-1
表C-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续)
C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C1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C-2的要求
表C-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C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C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C-3的要求
表C-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C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C3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C-4的要求
表C-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附件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D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D-1
表D-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续)
D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D1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D-2的要求
表D-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D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D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D-3的要求
表D-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D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D3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D-4的要求
表D-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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