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民国时期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管理,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钟摆”现象,体现在关于大学课程设置权的三次变更。1913年1月12日颁布的《大学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学科各学系各专业应该开设哪些课程。因此,大学没有开设课程的自主权,其课程必须参照《大学规程》的规定来开设。应该说,此时课程管理的主要权力在国家或者说在教育部。1924年2月23日,《国立大学校条例》颁布,《大学规程》宣告废止。《国立大学校条例》将课程设置的权力下放到学校,“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16]。可见,这时的课程管理权力在各个大学。1938年,教育部颁布文理法三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对文理法三学院学生共同必修科目进行规定,意味着课程管理权力重新收回到国家。其后,其他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也陆续公布。
民国时期课程管理权力的“钟摆”现象,应该说是符合事物发展和人的认识规律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无谓的重复。事物的“发展似乎是重复以往的阶段,但那是另一种重复,是一种更高基础上的重复(否定之否定)”[17]。马克思认为,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是“既被克服又被保存”,“按其形式来说是被克服了,按其现实内容来说是被保存了”[18]。因此,民国时期的每次课程管理权力的变更,被改变和重复的是形式,每一形式中对事物本身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却被继承了下来。民国初年,以国家法令规定各科具体课程设置,其目的在于以法令的形式推动我国大学课程的近代化进程。1924年之后,大学课程设置权下放各大学,是基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赋予各大学根据自身实际开设课程的便利。1938年,社会发展情况已不同于十几年前,长期的大学课程自由化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才将大学课程统一规划。(www.xing528.com)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课程管理权力变迁中的矫枉过正的现象。课程管理权的集中,便于统一标准和规范管理。但往往不能照顾到大学自身的特殊需要以及学生的具体情况。这是我们在课程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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