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上来看,这一时期课程管理上最大的变化就是课程设置权重新收归国家。改变了前一时期课程设置权归各高校的局面。因此,这一时期,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设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共同必修科目表进行设置,各大学课程比较统一。统一规定大学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意义重大。首先,它有利于国家制定标准来对全国大学课程进行统一的管理。如果各大学课程不统一,国家对大学课程的管理则几乎难以实现。其次,规范了各学校的课程设置,保证了各院系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改变了以往大学课程繁杂的局面,保证了课程的质量。最后,便于对大学培养的人才进行考核。学生所习课程统一,才能用统一标准来进行评判。“一般大学科目的设置,力求统整与集中,使学生对于一种学科的精要科目能充分学习、融会贯通,琐细科目一律删除。”这也有利于提升大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从中观的学校层面来看,尽管国家在课程设置上进行了统一规定,但由于其时各大学学科繁多,除了共同必修科目,还有各个学系的专业科目,以致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理大学课程的工作。因此,也就没有办法对各学校各院系的课程管理制定标准。所以,这一时期,学校除了不具备设置课程权外,其他课程管理方面依然依托于各所大学自身。事实上,在抗战时期,即便国家有统一管理的各项章程,恐怕也难以落实到各个学校。(www.xing528.com)
各学校的课程管理依然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1)课程的选择,“学生填写选课单,经院长及系主任之指导并核准”,选课完毕,须注册处予以注册。课程改选,学生“对于所选课目如欲加选或退选时,须经院长、系主任及授课教师之许可,并须按照定章,请由注册组变更登记。加选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星期内办理之。退选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五星期内办理之,逾期退选者以零分登记。”[83](2)关于请假和旷课,“学生未经准假或假满未续而缺课者,为旷课。于某科目缺课达三小时者,扣该科目学期成绩1分,多则类推,不及一分者免扣;于某科目旷课达授课时数六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目之学期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计。旷课达一学期授课总时数六分之一者,应令停学一学年。本大学学生于某科目旷课未达六分之一,而与请假时数合计达该科目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科目之学期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计。请假及旷课时数达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令停学一学年。”[84](3)关于转院和转系,“应于入校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注册二星期前,以书面陈述理由,向教务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生之拟转院或转系者,须经教务长及有关院系之院长及系主任之核准,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注册组办理更改手续后,方得转入拟转之院系肄业。其未转前,所习科目及学分之承认,与转后应予补修之科目,及其应编之年级,概由转入院系之院长及系主任决定”[85]。等等,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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