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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变革史论(1912-1948)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学组织法》对大学的标准、院系的设置、修业年限等都做了详细规定。[26]在《大学组织法》中,与通识教育课程直接相关的有两条规定。其二就是《大学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大学课程由校务会议审议决定”,这说明这一时期大学课程设置权依然在各学校。《大学规程》是对《大学组织法》的必要补充与完善。大学规程对通识教育课程的规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变革史论(1912-1948)

(一)大学培养目标的转变

1929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组织法》对大学的标准、院系的设置、修业年限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得分若干学系。大学修业年限,医学院五年,余均四年。”[26]

在《大学组织法》中,与通识教育课程直接相关的有两条规定。其一是《大学组织法》对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大学组织法》第一条即规定“大学应遵照十八年(1929年)四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27]。这是自1912年以来,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首次转变,由之前的养成“硕学闳材”转变为“专门人才”。这一转变,一方面说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一时期通识教育的理念和实践受到冲击和质疑。其二就是《大学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大学课程由校务会议审议决定”,这说明这一时期大学课程设置权依然在各学校

(二)《大学规程》对通识教育课程的规定

1929年8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规程》。《大学规程》是对《大学组织法》的必要补充与完善。大学规程对通识教育课程的规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从总体上强调了大学课程的实用性。《大学规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大学“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大学教育注重实用科学之原则,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从这条规定来看,特别强调对实用科学的重视,这对通识教育课程的影响是很大的。

第二,基本规定了大学通识教育的课程结构。《大学规程》第七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学生(医学院除外),从第二年起,应认定某学系为主系,并选定他学系为辅系”[28]。这一规定说明,在大学第一年,各学院学生并不分系,于第二年才开始分系,并要求学生选定主系之外,再选择其他学系为辅系。这就是民国时期施行的“主辅系”制度。同时,针对第一年不分系的学生,《大学规程》第八条又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课目外,须为末分系之一年级设基本课目”[29]。这一规定有两个要点:其一,规定了全校所有学生应修的共同必修科目;其二,要求各学院为一年级学生开设基本科目,即各学院的共同必修科目。自此,《大学规程》将大学的理想课程结构基本勾勒出来,当时大学的课程结构可以概括为“校共同必修科目+院共同必修科目+主系科目+辅系科目+自由选修科目”;其中,通识教育的课程结构为“校共同必修科目+院共同必修科目+辅系科目+自由选修科目”,简而言之,即“共同必修科目+辅系科目+自由选修科目”。但遗憾的是,《大学规程》所明确规定的全校共同必修科目过于注重语言等工具学科和思想意识层面的课程,缺少学生发展所需的共同基础知识课程的规定;此外,没有明确各院系的共同必修科目究竟应该有哪些,这也导致了各院系的共同必修科目大相径庭。

第三,注重通识教育课程学习的质量。大学采用选科制之后,学生有了选课的自由;而学分制[30]的实施,使得学生修完规定学分即可毕业。若学生在极短时间内修完规定学分,虽达到毕业要求,但并不能保证课程学习的质量。因此,《大学规程》第九条要求“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早毕业”。这一时期,各个学校在学生每学期、每学年所应修学分数量上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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