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必修科目的讨论的根源要从选科制的推行说起。1917年11月15日,教育部召开北京各高等学校代表会议,提出废除年级制,采用选科制的议案。大意是:“学生修满若干单位,即可毕业,不拘年限。其中,本科须修满八十单位,半数为必修料,半数为选科。”[4]议决通过后,由北京大学首先试行。
选科制是美国大学通识教育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它“强调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赋予学生一定的选择权,即给予学生若干可以选择的课程组作为主修科,其他课程组作为选修的内容,共同组成知识板块”[5]。北京大学实行的“选科制”是中国正式推行学分制的标志,它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迅速被全国大学所采用,被认为是“我国大学教育上一个极大的进步”[6]。
1922年新学制正式规定,大学废止预科,采用选科制。这一举措“增加了大学办学自主性与选择性,推动了大学数量的扩张,但也对大学基础课程产生冲击,导致办学质量下降”[7]。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又将课程设置权下放到各个科系和学院。“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8]同时,在《国立大学校条例》的附则中又规定“私立大学应参照本条例办理”[9]。这实际上是授予各大学及其各系自行安排课程的权利,从而致使各大学在课程设置日益凌杂,往往忽略了基本课程。由此导致大学课程的多样化和不统一。同一个院系,在不同的大学,其课程设置都有很大差异。最重要的问题是缺乏一个有效统一的标准,使得学生缺乏共同的基础,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因此,不少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提出,大学各系应该确定一些所有学生都应该修习的共同必修课程,以确保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具有共同部分,这不仅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做准备,也将成为大学乃至全社会的共同的文化。1932年冬,朱家骅主掌教政时,在其发表的《九个月来教育部整理全国教育之说明》一文中,特别强调了大学的课程改革应重视基本科目。“今日大学设置课程,其序次轻重先后之际,必须尊重学术体系,使学生习于自力研究。专深之学,可任学生于毕业后继续求成,不必虑其专深之不穷,而纷设各种专门问题之课程,贪多鹜高,反掩基本课程之重……尚须注意客观条件之设备,苟无充分设备,而纷设专门课程,则此专门课程皆为滥设。故基本课程,其分量应特别加重。”[10]“轻于基本而重于专门,先于专门而后于基本,则学生先已乱其门径,研究学术,安得有济。专门学术之研究,就体系言,原无止境,决非大学四年之教育所能为功。必待学生于毕业后继续不断作专深之研究,方为有济。”[11]朱家骅的这段论述表明了通盘筹划、统一设置大学各学院基本课程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当时的国民政府,也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了这一问题。1929年8月14日,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其中与通识教育有关的条款如下:“第七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学生(医学院除外),从第二年起,应认定某学系为主系,并选定他学系为辅系。第八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军事训练及第一第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课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设基本课目。第九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早毕业。”[12]从国家层面规定了国文、外国文等共同必修科目,同时,要求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为一年级学生设置基本必修科目。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具体要求,各大学及独立学院设置的课程往往由每个院系自行设定,实质上依然是各行其是。
为了编订大学(包括独立学院)课程与设备的标准,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了“大学课程及设备标准起草委员会”。委员会确定了关于课程方面的工作任务:“(1)议定大学各院系各种必修及选修科目的标准;(2)议定大学各院系必修及选修科目的教材标准;(3)议定大学各院系必修及选修课目在各学年的分配标准。”[13]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大学课程标准的编制工作。“查大学课程之编制,在民国十九年(1930年)时已有所编订,彼时所订对于大学各科课程之详细内容,都逐一列举,比较繁复,各大学实行方面较为困难。”[14]1931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课程标准起草的步骤,大体分四步:首先聘请各系专家一人一个月内拟定本系课程标准草稿;其次,教育部聘请同系数名专家集体讨论,审订草稿;然后,请一名专家整理出适用的草案;最后,由教育部公布课程标准。教育部对此次大学院系课程及设备标准制订工作十分重视,聘请一批当时国内顶尖级专家学者组成各系课程标准草拟人员,计划用两年时间编制大学课程及设备标准。
但由于大学各学院各系科课程繁杂等原因,高等学校的课程整理工作进展缓慢。这一时期,除1935年颁布的“医学院暂行科目表”外,其他各院系的科目表直到1937年仍未公布。其课程设置由大学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欧美各国的标准和办法自行商讨决定,没有全国统一的大学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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