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5年以来,在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下,在各种资产阶级教育思潮的影响下,中国教育界发现在民国初年按照日本模式制定的壬子癸丑学制仍然存有诸多弊端,必须对学制做进一步修改。
1922年新学制对高等教育有如下一些规定:“(1)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学校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如称医科大学、法制大学之类;(2)大学修业年限4~6年,各科按其性质繁简,在此限度内斟酌确定修业年限;(3)大学校采用选科制;(4)因学科及地方特殊情形,可设专门学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升入,修业年限3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5)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可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6)为补充初级教员之不足,可设二年制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7)大学院为大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14]新学制自1922—1923年颁行后,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废止,长达36年,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24年2月23日,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条例共20条。《国立大学校条例》宣布废除1912年和1913年先后颁行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其规定中对大学通识教育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体现在如下规定上:“规定国立大学各科设立学系,学习课程采用选科制。国立大学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1人,取消各科学长。大学教员设正教授、教授,必要时可延聘讲师;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主任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设立教授会,由正教授、教授组成,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国立大学校暂设预科……预科不设于大学校内。”[115](www.xing528.com)
1922—1923年新学制规定大学修业年限为4~6年,大学不再附设预科,大学采用选科制。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基本认同了新学制的规定,同时废除了《大学令》和《大学规程》。这两个文件对大学课程变革影响巨大。首先是预科的废除,使得大学不得不重新规划课程;其次,选科制的施行,尊重了学生个性的发展,但对学校课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随着《大学规程》的废止,国家层面的对学校各科课程设置的基本规定便也终止了。其后,大学各科课程设置基本由学校及各科系自行商定,课程设置日趋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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