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讲,大学可以“泛指一切进行中等教育程度以上的教育机构(如专科教育机构、本科教育机构、研究生教育机构)”[3]。从狭义上讲,“大学专指多科性、高层次的教育科研机构(与专科教育机构、单科与技术学院相区别)”[4]。
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下列条款之一者,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5]。此外,民国初年还颁布了《专门学校令》和《专门学校规程》,指出公私立专门学校是高等教育的一种,也实施本科教育。因此,民国初年高等教育的格局是:大学预科(3年)、本科(3~4年)、大学院。与大学平行的学校有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和专科学校等。1917年,北京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大学令》,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允许单科大学的设立,规定“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设一科者得称为某科大学”[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先后颁布《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种学院,具备三学院以上者,方得称为大学,且三学院必须有理学院或农、工、医学院之一,修业年限除医学院外均为四年,不足三个学院的学校称为独立学院”[7]。此后,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稳定,主要包括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www.xing528.com)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大学概念不同于现在的大学概念,民国时期对大学的名称有着严格的限制,在不同的时期,其概念的指称对象和范围是不一样的。可以说,大学这一概念在民国时期是不断变化的,但其在不同时期的指称对象和范围是可以明晰的。因而,尽管概念在变化,但不影响我们对不同时期的研究对象的选取。鉴于以上分析,本研究中的大学泛指1912—1948年,符合北京国民政府(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8年)所颁布的法律法令规定的能称之为大学的具体标准的所有学校。在不同时期,民国时期的大学有不同的指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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