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要求
(1)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规划范围包括市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辖海域国土空间;本轮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市级总规一般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内容见表9-3。
表9-3 市级总规层次
注:根据需要,可将市辖区全域作为一个或划分为若干个编制分区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分区不打破区行政边界,规划深度参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编制主体与程序。规划编制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方式。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总规组织编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基础工作、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3)成果形式。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等。
2.基础工作
(1)统一底图底数。各地应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城区范围确定等部有关标准规范,形成符合规定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数。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底图。沿海地区要增加所辖海域海岛底图底数。
各地应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充分应用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收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产业、人口社会、历史文化、基础设施、城乡发展、区域协调、灾害风险、水土污染、海洋空间保护和利用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规划成果、土地利用审批、永久基本农田等数据,加强基础数据分析。
(2)分析自然地理格局。研究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水土等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
(3)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开展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类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针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4)加强重大专题研究。可包括但不限于:①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②研究气候变化及水土资源、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和对策;③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④研究交通运输体系和信息技术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⑤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⑥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⑦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⑧研究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城市振兴发展的空间策略;⑨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
(5)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将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研究市域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优化开发保护的约束性条件和管控边界,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自然环境的布局关系,塑造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基于本地自然和人文禀赋,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城市开敞空间系统、重要廊道和节点、天际轮廓线等空间秩序控制引导方案,提高国土空间的舒适性、艺术性,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价值。
3.主要编制内容
(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强化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底线管控作用,促进国土空间发展更加绿色安全、健康宜居、开放协调、富有活力并各具特色。
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上位规划部署,结合本地发展阶段和特点,并针对存在问题、风险挑战和未来趋势,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
(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落实国家和省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形成开放式、网络化、集约型、生态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具体内容见表9-4。
表9-4 优化空间总体格局要点
(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安全要求,明确重要资源利用上限,划定各类控制线,作为开发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1)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等划定要求,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历史文化、矿产资源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
2)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
3)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优化能源结构,推动风、光、水、地热等本地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分布式、网络化能源布局,建设低碳城市。
4)基于地域自然环境条件,严格保护低洼地等调蓄空间,明确海洋、河湖水系、湿地、蓄滞洪区和水源涵养地的保护范围,确定海岸线、河湖自然岸线的保护措施。明确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为主体的林地、草地保护区域。
(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注重城乡融合、产城融合,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改善空间连通性和可达性,促进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
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划分规划分区。其中,中心城区和沿海城市的海洋发展区应细化至二级规划分区。
2)落实上位规划指标,以盘活存量为重点明确用途结构优化方向,确定全域主要用地用海的规模和比例,制定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措施。优先保障住房和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涉及军事、外事、殡葬等特殊用地。
3)确定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制定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提出不同规划分区的用地结构优化导向,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4)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人、城、产、交通一体化发展,促进产业园区与城市服务功能的融合,保障发展实体经济的产业空间,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5)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明确综合交通系统发展目标,促进城市高效、安全、低能耗运行,优化综合交通网络,完善物流运输系统布局,促进新业态发展,增强区域、市域、城乡之间的交通服务能力。
6)坚持公交引导城市发展,提出与城市功能布局相融合的公共交通体系与设施布局。优化公交枢纽和场站(含轨道交通)布局与集约用地要求,提高站点覆盖率,鼓励站点周边地区土地混合使用,引导形成综合服务节点,服务于人的需求。
(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结合不同尺度的城乡生活圈,优化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完善开敞空间和慢行网络,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1)基于常住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出分区分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布局和标准,针对实际服务管理人口特征和需求,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的便利性。确定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
2)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职住关系,引导政策性住房优先布局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避免形成单一功能的大型居住区。确定中心城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严控高层高密度住宅。
3)完善社区生活圈,针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和社区功能复合化需求,重点提出医疗、康养、教育、文体、社区商业等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建设全年龄友好健康城市,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4)按照“小街区、密路网”的理念,优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结构和布局,提高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
5)构建系统安全的慢行系统,结合街道和蓝绿网络,构建连通城市和城郊的绿道系统,提出城市中心城区覆盖地上地下、室内户外的慢行系统规划要求,建设步行友好城市。
6)结合市域生态网络,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为市民创造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确定结构性绿地、城乡绿道、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的绿线、蓝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7)在中心城区提出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道系统等布局和控制要求。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人均用地面积和覆盖率指标,并着重提出包括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在内的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要求。
(6)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加强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运用城市设计方法,优化空间形态,突显本地特色优势。
1)挖掘本地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和整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统筹划定包括城市紫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和文化景观,针对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要求。
2)提出全域山水人文格局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对滨水地区(河口、海岸)、山麓地区等城市特色景观地区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3)明确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地区,提出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以及高度、风貌、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明确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4)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空间间隔作用,营造体现地域特色的田园风光。
(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韧性城市。
1)以协同融合、安全韧性为导向,结合空间格局优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提出市域重要交通廊道和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空间布局,以及市域重大水利工程布局安排。提出中心城区交通、能源、水系统、信息、物流、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网络化布局要求,明确廊道控制要求,鼓励新建城区提出综合管廊布局方案。
2)基于灾害风险评估,确定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明确防洪(潮)、抗震、消防、人防、防疫等各类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适度提高生命线工程的冗余度。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优化防洪排涝通道和蓄滞洪区,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中的渗透性表面。沿海城市应强化因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的灾害应对措施。
3)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提出网络化、分布式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
4)预留一定应急用地和大型危险品存储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5)确定重要交通、能源、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黄线,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相协调。在提出控制要求的同时保留一定弹性,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8)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针对空间治理问题,分类开展整治、修复与更新,有序盘活存量,提高国土空间的品质和价值。
1)生态修复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污染、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问题区域,明确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维护生态系统,改善生态功能。
2)土地整治应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推进乡村地区田水路林村全要素综合整治,针对土壤退化等问题,提出农用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等综合整治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美丽乡村。(www.xing528.com)
3)城市更新应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明确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乡生活圈构建,注重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避免大拆大建,保障公共利益。
(9)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区县指引。对市辖县(区、市)提出规划指引,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市级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制定市辖县(区、市)的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下达调控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的落实。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总规基础上,大城市可以行政区或规划片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相当于县级总规),中小城市可直接划分详规单元,加强对详细规划的指引和传导。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县(区、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总规对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安排。
专项指引。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相关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市级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近期行动计划。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行动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大项目清单,提出实施支撑政策。
政策机制。落实和细化主体功能区等政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财政、投资、产业、环境、生态、人口、土地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国土空间的优化和空间资源的资产价值实现。鼓励探索主体功能区制度在基层落实的途径,各地可依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形成市级总规数据库,作为市级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建立各部门共建共享共用、全市统一、市县(区)联动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积极推进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横向联通和数据共享。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城市体检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时空感知系统,促进智慧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国土空间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4.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
(1)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力量,鼓励各类相关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包括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综合性咨询团队;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2)在方案论证阶段。要形成通俗易懂可视化的中间成果,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
(3)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审查要求
在方案论证阶段和成果报批之前,审查机关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和进行审查。审查要件包括市级总规相关成果。审查依据如下:
(1)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审查要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2)其他城市的审查要点各省(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6.强制性内容
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
(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7.名词解释和说明
(1)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载体和场所,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2)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总体规划。是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4)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5)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6)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7)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划定的需要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8)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
(9)中心城区。是指城市建设用地集中分布区及其相关控制区域,相关控制区域包括城市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城镇建成区。
(10)城镇功能控制区。指以中心城区为主体的、应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单元,属于市县规划重点管控范围。城镇功能控制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分批次上报审批。
(11)都市圈。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乡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一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带动区域产业、生态和服务设施等一体化发展的空间单元。
(12)城镇圈。以重点城镇为核心,空间服务功能和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统筹城乡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
(13)城乡生活圈。按照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围绕全年龄段人口的居住、就业、游憩、出行、学习、康养等全面发展的生活需要,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日常出行尺度的功能复合的城乡生活共同体。对应不同时空尺度,城乡生活圈可分为都市生活圈、城镇生活圈、社区生活圈等;其中,社区生活圈应作为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的基本单元。
(14)市域。按照行政管理设置的市所辖的全部区域,指的是市界所包含的全部区域。此概念侧重行政管理角度,与“城市行政地域”概念较为接近。
(15)城镇。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16)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由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构成的建成区。
(17)镇区。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18)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从广义上讲,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范围内,实际建成或正在建成的、相对集中分布的地区。是城市建设发展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反映,包括中心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到近郊区内、但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理论上说,城区实体地域应当与城市建成区范围相吻合。
(19)中心城区。市级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实际和本地规划管理需求等确定,一般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核心区、组团、市级重要产业园区等;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
(20)主城区。主城区是中心城区内的核心发展片区,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很多城市的主城区以某一环路所围区域为基准(如南京、义乌、北京等),也有的主城区与行政区域吻合(如武汉)。
(21)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需要本市提供交通、市政、商业等城市基本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的城市实有人口,除城市常住人口外,还包括出差、旅游、就医等短期停留人口。
(22)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慢行方式出行使用的道路交通网络及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镇与居民点内部的生活性步行交通系统、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城乡生态空间结合的,供人们健身、休闲的绿道网系统等。
(23)洪涝风险控制线。为保障防洪排涝系统的完整性和通达性,为雨洪水蓄滞和行泄划定的自然空间和重大调蓄设施用地范围,包括河湖湿地、坑塘农区、绿地洼地、涝水行泄通道等,以及具备雨水蓄排功能的地下调蓄设施和隧道等预留的空间。
(24)城市体检评估。依据市级总规等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对城市发展体征及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的分析和评价,是促进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工具。
8.规划分区
(1)一般规定。规划分区划定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①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基础,体现规划意图,配套管控要求;②当出现多重使用功能时,应突出主导功能,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规划分区类型;③如市域内存在本指南未列出的特殊政策管控要求,可在规划分区建议的基础上,叠加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防控等管控区域,形成复合控制区。
(2)分区类型。规划分区分为一级规划分区和二级规划分区。一级规划分区包括以下7类: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在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分别细分为二级规划分区,各地可结合实际补充二级规划分区类型。规划分区类型和具体含义见表9-5。
表9-5 规划分区类型
续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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