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垃圾转运站
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尽量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生量最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与收运方式有关,采用非机动车方式收运,服务半径宜为0.4~1.0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范围。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根据转运量确定(见表3-39)。
表3-39 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绿化隔离带宽度
(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水运条件优于陆运条件的城市,可设置水上生活垃圾转运码头或粪便码头;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需有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上风方向、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岸线上,并重视环境保护,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m2的陆上作业场地,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三)生活垃圾及卫生填埋场(www.xing528.com)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5km。
综合考虑协调城市发展空间、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四)生活垃圾焚烧厂
(1)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2)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40的规定。
表3-40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
注:日处理能力超过20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按30m2/(t·d)递增计算;日处理能力不足150t/d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hm2。
(3)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五)生活垃圾堆肥厂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采用堆肥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堆肥厂应布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厂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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