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厕所
(1)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山地城市、旅游城市可适当提高。
(2)商业街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中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应按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
(3)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4)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表3-37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注:1.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特殊区域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共厕所可突破本标准面积上限。
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
3.绿地用地指标不包括防护绿地(G2)。(www.xing528.com)
(5)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表3-38的规定。
表3-38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
(6)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
(二)废物箱
(1)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交站点、公园、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公厕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宜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
(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宜按道路功能划分:
1)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设置间距为30~100m;
2)在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设置间距为100~200m;
3)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设置间距为200~400m。
(三)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宜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产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密闭方式。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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