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机动车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2)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①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②更换发动机的。
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④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⑤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上述第①项、第②项、第③项、第④项、第⑤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上述第②项、第③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③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6)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7)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8)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9)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10)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1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③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④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⑤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1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2)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4)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第23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7)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8)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9)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10)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道路通行信号有哪些?
答:(1)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2)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3)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4)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4.道路通行规定有哪些?
答:(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①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③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
①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②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车道信号灯
①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②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4)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5)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7)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8)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5.机动车通行规定有哪些?(www.xing528.com)
答:有以下一些规定: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
②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为70km/h。
(5)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6)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②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③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④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⑤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8)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9)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1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1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10)中第②项、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2)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3)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
②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
③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m。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m;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
(14)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15)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kg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③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16)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①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②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17)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8)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19)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0)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②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③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m小于10m。
④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⑤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②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④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⑤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⑥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
⑧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2)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②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③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④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⑤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⑥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3)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4)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②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③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26)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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