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店村所在的隆德县,山高地寒,灾害频仍,百姓困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地方军阀混战,兵祸、匪患、灾荒连年,加之每年征收各种税捐,人民生活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开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党和政府竭力发展生产,大力开展扶贫救助,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人民生活未能彻底改观。改革开放后,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不断增加,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自然灾害救助 杨家店村地处六盘山西麓,自然灾害频繁,干旱、冰雹、低温、霜冻、地震、病虫害等时有发生。1928年大旱,粮食颗粒无收。1929年又遇特大旱灾,通称“十八年年馑”。从1928年至1930年,连续三年大旱,农作物绝收,杨家店村灾情特别严重。国民政府四次赈济,杨家店村也得到了微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自然灾害救济中,政府致力于提高抗御灾害的能力,尽量使重灾变为轻灾,轻灾不造成大损失。一旦大灾发生,党、政、军、民协同作战,调动各方人力物力,互助互济开展生产自救,政府同时拨出款项物资,救济灾民。1959年,峰台等8个人民公社遭受严重雹灾,县生活福利部和粮食、财政、卫生、商业、交通等部门组成“生产救灾委员会”,开展“生产自救、节约度荒”。1961年大旱,县政府拨救灾款9.96万元,救济重点户,并拨出专款对伴随灾荒发生的浮肿、乏瘦、小儿营养不良患者进行治疗,帮助外流人员返家。杨家店村村民大部分领到救济款,开展生产自救。1962年,遭受冻、旱、雹、虫等多种自然灾害,杨家店村得到拨款救灾。1964年,全县大面积遭受冰雹袭击,杨家店村得到发放救济成衣、棉被、棉花、棉布、救济款等多种形式的救助。1973年,遭受干旱、冰雹、病虫、霜冻、雨涝等灾害,县上调剂籽种,发放救灾款、肥料、回销粮食给群众。1987年,遭受冰雹灾害,政府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粮食籽种、棉花、棉布、化肥、柴油、菜籽等实施救助。1990年5月3日,发生罕见的霜冻,豆类、油料、玉米等作物受灾,杨家店村得到政府救助。1991年,相继出现了冻灾、冰雹、暴雨、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当年县政府拨救济款、救灾粮,并采取“一抗四补”(即教育干部群众树立长期抗旱救灾思想,以秋补夏,以吊庄补县内,以工副业补农业,以菜补粮)等措施全力救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杨家店村每次遇到自然灾害,都得到政府的及时救助。
回销粮 1955年杨家店村按照“困难大的多给、困难小的少给、没困难的不给”原则,一年一评,保证农民生活用粮。1958年,粮食供应实行包干制,供应指标按月下达生产队食堂,社员凭票吃饭,不得超支。三年困难时期,降低标准,以各种代食品充饥,供应粮每人每月不足7公斤。1963年供应标准渐有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陷入低谷,杨家店村回销粮人均全年以140公斤标准供应。1973年至1978年,隆德县域自然灾害频繁,县政府按灾情程度申请回销粮供应指标,时间或一两个月或半年,最高执行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公斤,多为高粱、红薯片。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尽快摆脱贫困,政府仍延续供应村民口粮,每人年均标准100公斤。1992年12月24日,峰台乡政府分配给杨家店村回销粮指标1000斤。此后,农村回销粮改为救灾粮,只对受灾粮户和低保户供应口粮,每年由县政府视灾情轻重,审批下达供应指标。
低保救助 1994年,国家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2007年5月,隆德县将兜底保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保障人数和支出资金逐年增加,实现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救尽救。
2013年9月,隆德县委、县政府出台《隆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了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隆德县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按A(重点保障)、B(特殊保障)、C(基本保障)三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014年,隆德县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类别,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核定标准,农村低保A类180元/月、B类150元/月、C类120元/月,人均月保障水平138元。
2015年在全县开展“错保”“漏保”和“人情保”专项整治。隆德县提高农村低保标准,A类210元/月、B类180元/月、C类150元/月,月人均补差水平达148元。
2016年9月,隆德县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A类260元/月、B类230元/月、C类180元/月,月人均补差水平达185元。2016年度全村共有219户737人,有130人享受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8户8人享受农村高龄老人津贴,1户1人得到孤儿救助,6户6人领取农村五保老人补助。为72名6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了养老金领取业务。重点优抚对象10户10人,全村共有享受民政救助重度残疾人3人。2016年共改造危房30户,其中扶持户16户,救助户11户,特困户3户。2016年建档立卡户64户172人。
2017年4月,隆德县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A类295元/月、B类265元/月。提标后,农村A、B类低保人均年保障金额达到3540元。
2018年2月,隆德县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A类400元/月、B类320元/月、C类210元/月。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金额达到3800元,财政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222元。当年,隆德县利用大数据,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杨家店全村有农村低保对象82户124人,享受低保救助。
2019年杨家店村低保对象,月平均标准每人230元。(www.xing528.com)
2020年4月,农村低保A类提高到500元/月、B类提高到400元/月、C类提高到245元/月。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金额达到4560元,财政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266元。
医疗保险 2005年国家实施新型农合医疗制度,开始向每一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补助40元(中央补助20元,区财政补助16元,县财政补助4元),村委会负责向农民每年每人收缴10元,2008年调整到每人20元,2010年调整到每人60元,建立参合人员档案。其中,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独生子女的父母由县民政、县计生部门代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享受8元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住院费用先由自己垫付,报销时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证明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算报销。2007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由100元降到7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由200元降到14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2020年年底全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100%。
2011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制多档”,即筹资标准分别为一档150元、二档280元、三档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0元、二档160元、三档28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4元,县财政补助6元)。同时,财政、民政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给予缴费资助。
从2011年至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经过了数次调整。2019年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90%、83%、75%、55%。其间,还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截至2020年10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各项制度相互补充,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有效杜绝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一制三档”调整为“一制一档”,即筹资标准8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1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94元,县财政补助1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个人不缴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0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4元。
2013年年底,杨家店村确定因病致贫建档立卡贫困户54人。
2013年,固原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对2013年7月1日后出院的患者实施大病保险报销,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自负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报销。对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种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基础上提高1~3个百分点。
截至2020年12月,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为90.91%,住院患者个人自付比例为9.09%。2020年杨家店村村民参加医保人数821人,参保比例100%,脱贫户参保比例100%;脱贫人口大病报销比例为8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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