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晋时期,广布于川西高原的诸羌部落,“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12]。与诸羌部落毗邻的氐人,“其嫁娶有似于羌”[13]。两晋之际,建国于群羌之地的吐谷浑部落,娶妻尤重聘财,贫不能备财者,往往盗女而去。其婚姻关系,亦类似于氐羌,“父兄死,妻其后母及嫂等,与突厥风俗同”[14]。党项诸部,同样是“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盛,然不婚同姓”[15]。宕昌羌和白水羌,亦有此俗:“父子、伯叔、兄弟死,即以继母、世叔母及嫂、弟妇等为妻。”[16]附国也有这种风俗,“妻其群母及嫂,兄弟死,父兄亦纳其妻”[17]。位于附国与党项之间的诸羌部落,其风俗略同于党项。由此可知,分布在川西高原的众多部落,其婚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寡妇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同胞兄弟或近亲。这种婚姻,通常称为收继婚,亦称转房制。转房的原则,一般是先平辈,后长辈、晚辈,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由亲及疏,依次顺推。寡妇转房,不仅是夫家的权利,也是夫家的义务。
以女性为中心的东女国,俗轻男子,女贵者皆有侍男。基本上是实行对偶婚,所以子从母姓。8世纪中叶以后,东女国又以男子为王,于是承继关系便发生变化,故《朗氏族谱》说,子女只用母氏之名并不完全恰当,应当在母方族名之前加上父方族名,或者单用父方族名。据近代调查,嘉绒的承继法为双系制,即男女皆可传代,只是每代仅传一人,或男或女。这显然是东女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后,遗留下来的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而承继法的双系制又直接影响到继承权和婚姻形态。近代嘉绒人的继承权表现为继承家屋的屋名,凡是继承屋名的人,无论男女,即拥有属于家屋的财产、权利、社会地位和相应的义务。在婚姻关系上,同一家屋的两代或三代直系亲属不能通婚;不同家屋的亲属,婚姻关系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堂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都可以相互婚配。同时,婚配也没有辈分上的限制。由于嘉绒人的直系亲属仅限于同一家屋,因而不同家屋的血亲联姻,相当普遍。
川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婚姻关系较为自由,“将婚,会于路,歌谣相感,合以为夫妻”[18]。乌蛮亦“不重处女,女子红帕首,余发下垂,未嫁而死,所通之男人持一幡相送,幡至百者为绝美”[19]。分布在今盐源一带的松外蛮,婚嫁不避同姓,“婿不亲迎。富室娶妻,纳金银牛酒羊,女所赍亦如之”。结婚之后,若有奸淫,“则强族输金银请和而弃其妻,处女、嫠妇不坐”[20]。在南诏统治期间,这种婚前性关系相对自由而婚后不得有外遇的习俗为法律所确认。“俗法:处子、孀妇出入不禁,少年子弟暮夜游行闾巷,吹壶芦笙,或吹树叶,声韵之中,皆寄情言,用相呼召。嫁娶之夕,私夫悉来相送。既嫁有犯,男子格杀无罪,妇人亦死。或有强家富室责赀财赎命者,则迁徙丽水瘴地,终弃之,法不得再合。”[21](www.xing528.com)
川南地区,各族之间的婚俗差别甚大。戎、泸二州的僚人,“初娶不论物采,惟通媒妁,杀牛豕以为礼,即引归,惟老死后方大索婚价”[22]。南平僚“多女少男,为婚之法,女氏必先货求男族,贫者无以嫁女,多卖与富人为婢。俗皆妇人执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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