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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地区汉族婚俗及婚姻形态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巴蜀地区的汉族,基本上是实行等级内通婚。入唐以后,由于采取一系列抑制士族的政策措施,门第婚姻逐渐衰落,但是婚嫁重视门第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然而在“以富相尚”的风气影响下,婚嫁多以财聘为高下,以至僚人中的富室,亦可与汉族通婚。汉族的基本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这些习俗,无疑也为巴蜀地区的汉族婚嫁所遵循。汉族男子,除了娶妻之外,尚可纳妾。

巴蜀地区汉族婚俗及婚姻形态

两晋北朝隋唐时期,巴蜀地区的汉族,基本上是实行等级内通婚。

晋代沿袭汉代的良、贱之别,把社会上的人分为良族和贱族。良族之中,又有士族和庶族的区别。贱族包括百工、吏家、军户、屯户和官私奴婢等,亦即杂户和奴婢。南北朝时期,仍然存在良、贱的区别。唐代法律则把全社会的人分为良人、部曲、杂户、奴婢四个等级。诸色之人,原则上只能在各自的等级内嫁娶。不同等级的人,特别是良人与诸色贱人之间通婚,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唐律》就明确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者,徒刑两年。“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疏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同罪;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为婚之法,仍各正之。”[5]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凡属良人,均可自由通婚,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自东汉末年以来,门阀观念流行,世代簪缨的家族在联姻时,首先就要考虑门第的高下。在魏文帝确立九品官人之法以后,衣冠世族的政治特权得到保障,因而自矜高贵,不愿与没有政治特权的庶族通婚。两晋南北朝时期,士、庶之别甚严,婚姻特别重视门第,士、庶联姻,往往遭人非议,甚至被弹劾。入唐以后,由于采取一系列抑制士族的政策措施,门第婚姻逐渐衰落,但是婚嫁重视门第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汉晋时期,巴蜀的世族大姓遍布于蜀郡、广汉郡、犍为郡、江阳郡、梓潼郡、巴郡、巴西郡、巴东郡、宕渠郡和涪陵那。这些大姓之间的联姻,十分普遍。然而在西晋末年,由于巴蜀的大姓支持晋王朝而反对入蜀的六郡流民,当六郡流民在军事上取得胜利的时候,巴蜀地区的大姓便相继逃亡,其中多数逃到荆湘地区。其后,这些流亡到荆湘的大姓又起兵反晋,结果以彻底失败告终。自此以后,巴蜀地区的衣冠世族便从历史舞台上消失,所以唐人柳芳在历数东晋以来全国各地的世族大姓时,独不言及巴蜀地区。由于东晋以后,巴蜀地区已无世族可言,所以这里几乎不存在门第婚姻。然而在“以富相尚”的风气影响下,婚嫁多以财聘为高下,以至僚人中的富室,亦可与汉族通婚。婚嫁也极为铺张,“娶嫁设太牢之厨膳,归女有百辆之徒车”[6]。此种风气,自汉晋迄隋唐,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其中尤以蜀中为甚。(www.xing528.com)

汉族的基本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男女婚姻,通常由父母作主,媒人从中撮合,其间共有六道手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古人称之为六礼。不过在两晋时期,由于时局动乱,战争频繁,婚嫁也就十分草率,大多不具六礼,故有拜时之妇、三日之婚。其中拜时之妇,是以纱縠蒙于女子之首,夫氏发之,拜见舅姑,就算成婚。三日之婚,亦因丧乱,急于嫁娶,男女同居三日,虽未拜舅姑,亦为夫妇。南北朝时期,庶人的婚姻,通常也不遵循六礼,而嫁娶又崇尚奢侈,故南朝有银杯连卺及牢烛之俗,北朝婚嫁则尽为奢靡,牢羞之费,罄竭资产,其婚礼也颇具特色,“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夫家领百余人或十数人,随其奢俭挟车,俱呼‘新妇子催出来’,至新妇登车乃止。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婿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7]。入唐以后,再次规定,自亲王以下,直至庶人,婚嫁必须遵守六礼。唐代法律规定,只要女家接受了男家的聘财,即使女方没有给男方婚书,其婚姻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六礼中的纳彩,通常包括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棉絮、长命缕、干漆等九样东西。每样东西都有其寓意,“胶、漆取其固;棉絮取其调柔;蒲、苇为心,可屈可伸也;嘉禾,分福也;双石,义在两固也”[8]。男家纳彩之后,就要请期,即与女家商定完婚吉日。最后便是亲迎,由女婿乘车至女家迎娶新妇,载之以归。车行途中,邻里乡人,往往遮拥道路,阻挡迎亲之车,邀其酒食,以为戏乐,称为障车。中唐以后,迎亲的习俗又有所变化,“近代婚礼,当迎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复井,枲三升以塞窗,箭三支置户上。妇上车,婿骑而环车三匝。女嫁之明日,其家作黍臛。女将上车,以蔽膝覆面。妇入门,舅姑以下,悉从便门出,更从门入,言当躏新妇迹。又,妇入门,先拜猪枳及灶。娶妇,夫妇并拜或共结镜纽。又,娶妇之家,弄新妇。腊月娶妇,不见姑”[9]。这些习俗,无疑也为巴蜀地区的汉族婚嫁所遵循。

汉族男子,除了娶妻之外,尚可纳妾。晋代的《官品令》规定,一品、二品官人可以有四妾,三品、四品官人可以有三妾,五品、六品官人可以有二妾,七品、八品官人可以有一妾。南北朝时期,巴蜀地区的豪族多蓄姬妾,其中山南豪族李迁哲有妾媵上百人。唐代法令规定,只有良人才能娶妾。虽然妾可以买卖,但是妾的身份必须是良人,不得以贱人为妾。故柳公绰“为西川从事,尝纳一姬。同院知之,或征其出妓者,言之数四。公元曰:‘士有一妻一妾,以主中馈,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10]。蜀中风气,“多鬻女为人妾”[11],因而入蜀的官员,往往在蜀中纳妾,著名的浣花夫人任氏就是剑南西川节度使崔宁之妾。至于一般的士人和富豪,纳妾也是相当普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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