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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税及其变化及其对商货征税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唐代前期,主要是对商贾征税。当时不仅汉族的商贾要纳税,就是少数民族商贩亦在征课之列。在唐代前期,商贩所携带的各种货物,通常是没有关市之税。其后,虽然巴蜀的商税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商货所交纳的过税,基本上就是每贯纳钱20文。商货在进入市场交易时所交纳的商税,唐人称为“除陌钱”。

唐代商税及其变化及其对商货征税情况分析

唐代的商税,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商贾的征课,二是对商品的课税。在唐代前期,主要是对商贾征税。唐令规定:“屠沽兴贩者为商”[167]。凡属商人都是“家专其业”[168],世代为商,不得改从他业。唐朝对他们的征课,除了租庸调之外,主要和公钱的设置以及户税的征收有关。李唐开国伊始,沿袭北魏以来的陋规,于“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169]。这些拿着官府发放的高利贷商业资本“贾易收息、以充官俸”[170]的捉钱令史,实际上都是商贾。太宗贞观十二年(638),褚遂良上书说:“市井子孙,不居官吏,国家制令,宪章三代,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贾贩,家足货财,录牒吏部,即依补拟。大率入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授职。”[171]这些充当捉钱令史的商贾,每年必须交纳对本的息钱。如此高额的利息,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商贾的一种征课,所以崔沔说,设置公本钱就是“托本取利,以绳富家”[172]。不过官府也以“年满授职”作为补偿,因而又有卖官之嫌,所以太宗在贞观十二年(638)停公廨本钱,“改置胥士九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173]。这就是说,以上等户充当胥士,按照“防阁”的标准纳课,用作官员的料钱。但是到了贞观二十一年(647),又恢复公廨钱,仍然以令史、府史、胥士捉钱,迥易纳利,以充官员俸料。高宗时期,改为以户税钱充当官俸。然而无论是以高户捉钱,或者是征收户税,官员的俸禄实际上还是主要由商贾负担。因为户税是按户等的高低征收,而户等的划分则是以土地之外的财产作为依据。商贾多有店铺、浮财,所以户等一般都比较高。为了减轻负担,“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迭相凭嘱,求居下等”[174],因此玄宗在开元十八年(730)再次恢复公廨本钱的时候,规定“以高户捉之”[175],同时下令禁止商贾勾通官吏,降低户等。其目的,就是要以富商大贾充当捉钱户。为了进一步提高商贾的户等,开元二十二年(734),又改变确定户等的资财标准,“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176],以此提高商贾的户等,加重他们的负担。关于这一点,玄宗本人曾直言不讳地说:“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177]巴蜀地区的情况也是这样,商贾不仅要承担较高的户税,而且富商大贾多充当捉钱令史。《宣室志》卷9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玄宗天宝年间,荥阳人郑又玄担任唐安郡唐兴县尉,“同舍仇生者,大贾之子,年始冠,其家资产万计”。郑又玄却骂他是:“汝市井之民,徒知锥刀尔,何为僭居官秩耶?”唐令本来规定:“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178]但是身为“大贾之子”的仇生却能够担任蜀州唐兴县尉。显然,这就是褚遂良所说的“送利不违,年满授职”的捉钱商贾之子,所以郑又玄骂他“僭居官秩”。

巴蜀的商业素称发达,因而不乏资财雄厚的富商大贾。安史之乱爆发后,国家用度不足,于是巴蜀的富商便成为唐王朝的重点搜刮对象。“自天宝末年盗贼奔突,克复之后,府库一空,又所在屯师,用度不足,于是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179]代宗大历四年(769),又大幅度提高户税额,再次加重商贾的负担。德宗推行两税法时,商贾同样要交纳两税,其中“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180]。建中二年(781),又以军兴为由,“十一而税商”[181]。大幅度提高对商贾的征课。当时不仅汉族的商贾要纳税,就是少数民族商贩亦在征课之列。卢纶《送盐铁裴判官入蜀》诗就有“榷商蛮客富”[182]之语。僖宗时期,剑南西川节度使陈敬瑄又“搜罗富户,借彼资财。抑夺盐商,取其金帛”[183],恣意掠夺商人资财。至于中唐以后,“为弊颇甚”的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仍然主要是由“商贩富人”[184]充当捉钱户。由于官府往往是配纳一次本钱给捉钱户,以后数年乃至数十年征收利息,以至捉钱人“正身既没,子孙又尽,移征亲族旁支,无旁支,散征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纳”[185],从而成为商贾无法摆脱的一项负担。

在唐代前期,商贩所携带的各种货物,通常是没有关市之税。武周长安二年(702),“有司表请税关市”,凤阁舍人崔融就上书反对:“税市则民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民散则怀不轨。况浇风久扇,变法为难。徒欲禁末游,规小利,岂知失元默,乱大伦乎?”[186]但是在安史之乱爆发后,“玄宗幸巴蜀,郑昉使剑南,请于江陵税盐、麻以资国,官置吏以督之”[187],于是“吴盐、蜀麻、铜冶皆有税”[188]。具体办法是在江陵设置税场,对销往江淮地区的蜀麻与输入巴蜀的吴盐征收过税。德宗建中三年(782),判度支赵赞又在成都等地设置常平轻重本钱,“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以充常平之本”[189]。于是剑南西川的货物大多要交纳过税。其后,虽然巴蜀的商税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商货所交纳的过税,基本上就是每贯纳钱20文。直到北宋太宗时期,西川峡路诸州的商税,仍然还是每贯收“过税二十”[190]

商货在进入市场交易时所交纳的商税,唐人称为“除陌钱”。玄宗天宝九年(750)规定:“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文”[191]。德宗建中四年(783),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又推行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给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192]赵赞的除陌法,不仅把除陌钱提高1.5倍,同时还使得“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之声,嚣然满于天下”[193]。泾原兵变时,乱军又以“不夺而商人僦质矣,不税而间架、除陌矣”[194]等口号安抚长安市民,因此德宗在兴元元年(784)下诏“罪己”,停止征收“垫陌”[195]钱。但是,作为交易税的除陌钱并没有取消,只是不再征收赵赞“所加垫陌钱”[196],依旧保留每贯征收20文的交易税,同时改市牙征税为官府自行勾当,收入归度支使掌管。巴蜀地区也就按照这个新的规定征收商税。文宗大和年间,工部侍郎庾敬休说:“剑南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税茶及除陌钱,旧例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召商人便换。大和元年,户部侍郎崔元略与西川节度使商量,取其稳便,遂奏请茶税事使司自勾当,每年送钱四万贯送省”[197]。而除陌钱仍然由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召商人在京师投状便换,持省司便换文牒到州府请领除陌钱绢及各种杂物。北宋初年,四川的住税是每贯收30文,大约唐代也是按这个比例征收除陌钱。昭宗乾宁二年(895),割据巴蜀的王建又“创征杂税,绫一匹一百文,绢一匹七十文,布一匹四十文,猪每头一百文”[198]。由此大幅度提高部分商品的交易税。

【注释】

[1]《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

[2]《三国志》卷4《魏书·陈留王纪》。

[3]《华阳国志》卷8《大同志》。

[4]郭允蹈:《蜀鉴》卷4。

[5]郭允蹈:《蜀鉴》卷4。

[6]《宋书》卷86《萧惠开传》。

[7]《通典》卷7《食货·历代盛衰户口》。

[8]《魏书》卷65《邢峦传》。

[9]《魏书》卷101《僚传》。

[10]《资治通鉴》卷199,太宗贞观二十二年六月。

[11]《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12]《唐书》卷125《苏颋传》。

[13]据《旧唐书·地理志》所载各州户数统计,太宗贞观十三年全国共有3041371户,玄宗天宝元年为8973634户,增长1.95倍。太宗贞观十三年巴蜀地区共有691314户,按增长1.95倍推算,天宝元年为2039376户,也就是200万户左右。

[1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23。

[15]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25。

[16]《唐会要》卷85《逃户》。

[17]《新唐书》卷128《李杰传》。

[18]《新唐书》卷145《杨炎传》。

[1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本朝视汉唐户多丁少之弊》。

[20]《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

[21]《全唐文》卷744。

[22]《宋会要辑稿·兵》。

[23]见《旧唐书》卷41《地理志》所载剑南道各都督府所辖羁縻州的户数。

[24]《晋书》卷26《食货志》。

[25]《华阳国志》卷9《李雄传》。

[26]《晋书》卷26《食货志》。

[27]《隋书》卷24《食货志》。

[28]《宋书》卷6《孝武帝纪》。

[29]《隋书》卷24《食货志》。

[30]《南史》卷55《罗研传》。

[31]《魏书》卷101《僚传》。

[32]《梁书》卷17《张齐传》。

[33]《太平寰宇记》卷87《剑南东川·普州》。

[34]《隋书》卷24《食货志》。

[35]《南史》卷25《垣闳传》。

[36]《南齐书》卷26《陈显达传》。

[37]《北史》卷95《僚传》。

[38]《隋书》卷24《食货志》。

[39]《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40]《旧唐书》卷43《职官志》。

[41]《新唐书》卷51《食货志》。

[42]《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2《征役》。

[43]《旧唐书》卷43《职官志》。

[44]《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45]《新唐书》卷51《食货志》。

[46]马周:《陈时政疏》,《全唐文》卷155。

[47]《旧唐书》卷43《职官志》。

[48]《旧唐书》卷9《玄宗本纪》。

[49]《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50]《新唐书》卷222下《南蛮下》。

[51]《通典》卷6《食货·赋税》。

[52]《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53]许裳:《送龙州樊使君》,《全唐诗》卷603。

[54]《新唐书》卷51《食货志》。

[55]《册府元龟》卷498《邦计部·漕运》。

[56]《元和郡县图志》卷2《关内道·京兆府》。

[57]高祖:《罢差科徭役诏》,《全唐文》卷2。

[58]释道宣:《唐初蜀郡沙门释惠岸传》,《续高僧传》卷27。

[59]高祖:《申禁差科诏》,《全唐文》卷2。

[60]《旧唐书》卷62《皇甫无逸传》。

[61]范祖禹:《唐鉴》卷3。

[62]《资治通鉴》卷199,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九月。

[63]《资治通鉴》卷199,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九月。

[64]范祖禹:《唐鉴》卷3。

[65]《旧唐书》卷38《地理志》。

[66]《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67]《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军事》。

[68]《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69]《陈子昂集》卷5《汉州雒县令张君吏人颂德碑》。

[70]《陈子昂集》卷9《谏雅州讨生羌书》。

[71]《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军事》。

[72]闾丘均:《益州父老请留博陵王表》,《文苑英华》卷609。

[73]《金石苑》卷2《青城山常道观敕》。

[74]张九龄:《故襄州刺史靳公遗爱碑》,《全唐文》卷291。

[75]《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军事》。

[76]张九龄:《故襄州刺史靳公遗爱碑》,《全唐文》卷291。

[77]《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78]《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军事》。

[79]《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80]《旧唐书》卷91《张柬之传》。

[81]《唐会要》卷73《姚州都督府》。

[82]刘肃:《从善》,《大唐新语》卷9。

[83]《唐会要》卷83《租税上》。

[84]《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85]《唐会要》卷83《租税上》。

[86]《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87]德宗:《定两税诏》,《全唐文》卷50。

[88]《唐会要》卷83《租税上》。

[89]《唐会要》卷83《租税上》。

[90]《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91]《唐会要》卷83《租税上》。

[92]德宗:《停杂税制》,《全唐文》卷50。

[93]《唐会要》卷85《定户口》。

[94]《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

[95]唐耕耦:《唐代前期的户等与租庸调的关系》,《魏晋隋唐史论集》第1辑,1981年。

[96]《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部》。

[97]《通典》卷6《食货·赋税》。(www.xing528.com)

[98]《旧唐书》卷48《食货志》。

[99]《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00]《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101]《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102]《通典》卷12《食货·轻重》。

[103]《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租税》。

[104]钱大昕:《青苗钱不始于王安石》,《陔余丛考》卷20。

[105]《新唐书》卷51《食货志》。

[106]《陈子昂集》。

[107]《新唐书》卷51《食货志》。

[108]《册府元龟》卷489《邦计部·漕运》。

[109]《杜工部集》卷17《为阆州王使君进论巴蜀安危表》。

[110]《通典》卷11《食货·杂税》。

[111]《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112]高适:《请罢东川节度使疏》,《全唐文》卷357。

[113]高适:《请罢东川节度使疏》,《全唐文》卷357。

[114]高适:《请罢东川节度使疏》,《全唐文》卷357。

[115]《全唐文》卷48。

[116]高适:《请罢东川节度使疏》,《全唐文》卷357。

[117]《旧唐书》卷117《严震传》。

[118]《杜工部集》卷17《为阆州王使君进论巴蜀安危表》。

[119]《新唐书》卷129《严武传》。

[120]《旧唐书》卷117《郭英乂传》。

[121]《旧唐书》卷117《崔宁传》。

[122]《杜工部集》卷17《为阆州王使君进论巴蜀安危表》。

[123]高适:《请罢东川节度使疏》,《全唐文》卷357。

[124]罗让:《对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全唐文》卷525。

[125]《旧唐书》卷117《严震传》。

[126]权德舆:《开州刺史新宅记》,《全唐文》卷494。

[127]代宗:《给复巴蓬等州诏》,《全唐文》卷48。

[128]《全唐文》卷46。

[129]《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130]《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131]崔戎:《请勒停杂税奏》,《全唐文》卷744。

[132]《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33]《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134]《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租税》。

[135]根据崔戎的奏疏,可知西川两税总额的三分之一折纳匹段与杂物,这三分之一的税额在折纳时,每贯加钱500文,定为省估(虚估),总共加饶134243贯文,由此可以算出折纳匹段和杂物的税额为269486贯文,即西川两税总额的三分之一。据此,西川两税总额就应该是805458贯文。另据《旧唐书》卷48《食货志》、《唐会要》卷84《租税下》记载,“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以此计算,则文宗时西川两税总额当为1610916贯文,疑其太重。据《文献通考》卷4《田赋·历代田亩之制》记载,北宋神宗熙宁十年,成都府路的二税见催额只有96732贯石匹两张斤担。折算成钱,大约在60万贯。唐代两税额不致高达161万余贯。潘镛《旧唐书食货志笺证》认为,应改“每二贯”为“每贯”为宜。当是。

[136]《资治通鉴》卷249引《续皇王宝运录》:“宣宗大中七年十二月,度支奏:‘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则剑南西川80万贯两税额约占550余万贯的七分之一强。

[137]根据唐人卢求《成都记·序》记载,宣宗大中六年,剑南西川“领州十四”(《全唐文》卷744),即成都府和彭、蜀、汉、眉、邛、嘉、资、简、黎、雅、巂、扶、茂州(《新唐书·方镇年表》,参见新、旧唐书·地理志)。其中扶州在肃宗乾元元年为吐蕃占领,直到宣宗大中四年才收复(《新唐书》卷40《地理志》),因此文宗时期西川两税总额不包括扶州。茂州“自古至今,并无两税”(《太平寰宇记》卷78《剑南西川·茂州》)。巂州因当地少数民族部落主要从事畜牧业,也没有两税,所以文宗大和四年南诏入侵西川时,尽管巂州和黎州、雅州、邛州、成都一样,都是南诏用兵之处,但文宗只说:“成都府及诸县,并邙(当为“邛”之误)、雅、黎等州,蛮寇所经处,赋税三分蠲放一分”(《全唐文》卷744崔戎《请勒停杂税奏》)。惟独未提及蠲免巂州两税,足见当时巂州并无两税可言。除了扶州、茂州、巂州,其余11府州就是文宗时期剑南西川施行两税法的地区。

[138]《元氏长庆集》卷37。

[139]《文献通考》卷4《田赋·历代田亩之制》。

[140]至于严砺在两税之外加征的现钱和刍粟,因不久后即被取消,故未计入剑南东川两税总额之中。

[141]《旧唐书》卷117《严震传》。

[142]《元氏长庆集》卷37。

[143]《元氏长庆集》卷37《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

[144]《唐会要》卷84《租税下》。

[145]《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山南道》。

[146]《太平寰宇记》卷120《江南西道·涪州》。

[147]宪宗:《优赐黔府将士敕》,《全唐文》卷61。

[148]《新唐书》卷52《食货志》。

[149]《太平寰宇记》卷120《江南西道·涪州》。

[150]《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51]《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

[152]《元氏长庆集》卷37《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

[153]《资治通鉴》卷236,顺宗永贞元年八月。

[154]《旧唐书》卷140《韦皋传》。

[155]《旧唐书》卷117《严震传》。

[156]《旧唐书》卷117《严砺传》。

[157]《新唐书》卷174《元稹传》。

[158]《新唐书》卷96《杜元颖传》。

[159]懿宗:《讨杨师立诏》,《全唐文》卷83。

[160]《新唐书》卷180《李德裕传》。

[161]《资治通鉴》卷243,穆宗长庆四年八月。

[162]懿宗:《授蜀王佶西川节度使制》,《全唐文》卷83。

[163]《新唐书》卷222中《南蛮中》。

[164]僖宗:《奖高骈筑成都罗城诏》,《全唐文》卷87。

[165]《十国春秋》卷40《前蜀·冯涓传》。

[166]《十国春秋》卷36《前蜀·高祖本纪》。

[167]《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168]《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

[169]《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

[170]《通典》卷35《职官·禄秩》。

[171]《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

[172]《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

[173]《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

[174]《唐会要》卷85《定户等》。

[175]《新唐书》卷55《食货志》。

[176]《唐会要》卷83《租税上》。

[177]《唐会要》卷85《定户等》。

[178]《大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吏部尚书》。

[179]《通典》卷11《食货·杂税》。

[180]《唐会要》卷83《租税下》。

[181]《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182]《全唐诗》卷276。

[183]杨师立:《数陈敬瑄十罪檄》,《成都文类》卷47。

[184]《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下》。

[185]《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下》。

[186]《唐会要》卷89《关市》。

[187]《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88]《新唐书》卷53《食货志》。

[189]《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下》。

[190]《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3。

[191]《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92]《旧唐书》卷49《食货志》。

[193]《唐会要》卷84《杂税》。

[194]《新唐书》卷223下《卢传》。

[195]《唐大诏令集》卷5《奉天改兴元元年赦》。

[196]《册府元龟》卷89《帝王部·赦宥》。

[197]《旧唐书》卷187下《庾敬休传》。

[198]《十国春秋》卷35《前蜀·高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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