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地区佛教的兴起,始于南北朝时期。到了唐代,佛教逐渐发展成为巴蜀地区最重要的宗教之一(详见第十一章第二节)。佛教的兴盛,使得寺院经济更加发达,寺院所拥有的田产便成为唐代巴蜀地区的一种重要土地占有形式。
寺院占有的土地,主要来自施主的舍田。在唐代,施舍土地以求“福田”的思想特别盛行,因此,上自达官贵人,下至庶民百姓,竞相舍田入寺,以为供养之资。巴蜀地区也不例外,不仅官僚豪富纷纷将田、宅舍为寺产,就是一般民众也因受宗教的影响,舍田入寺。例如代宗永泰元年(765),简州人周七奴就舍山田“与僧惠峰□师,入千手千眼菩萨及诸杂龛像等,永为供养,入无量道场常住用”[305]。昭宗光化三年(900),普州乐至县“杨德及儿晃,今将口分田二十亩,将施入龛院内,供一切诸方师僧,永为常住”[306]。除了施主的舍田之外,赐田也是寺院田产的来源之一。例如玄宗在成都避乱期间,就曾赐给大圣慈寺1000亩田[307]。至于寺院购置田产之事,在唐代的巴蜀地区尚属罕见。可以认为,这还不是当时巴蜀地区寺院田产的主要来源。入宋以后,巴蜀地区寺院购置田产之事才逐渐多起来,如温江县龙兴寺就是“岁市稻田,增旧所有而为常住”[308]。
寺院的田产,通常称作“常住田”。按照佛教内律的规定,这是属于僧物中的常住僧物,释道宣在《量处轻重仪》中说:“局限常住僧物,谓约界限,不通余寺,恒供别处,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园、房宇、山林、池泽、人畜等是也。”由于田园山泽是“不通余寺”的局限常住僧物,所以一个寺院的田产实际上就是属于该寺院全体僧众共有的生产资料。这同世俗的“私田”占有方式,至少在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佛教戒律还规定,僧徒不得私蓄“田园”[309],也不得出卖、私分田园、房舍等常住僧物。《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下《诸杂要行篇》就说:“僧有五种物不可卖、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众僧田地,正使一切僧众亦不得卖,不得借人。若私受用,越毗尼。”加之唐代法令也禁止僧尼“畜奴婢、资产”[310],所以寺院的田产通常都比较稳定。例如简州周七奴在唐代宗永泰元年(765)所施舍的山田,直到437年以后的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仍然还是属于寺产,真可谓“数百年间,常住不毁”。这和世俗“私田”所有权的频繁变动也有较大差异。由于寺院的常住田不得出卖,不得私分,而施主又不断地进行施舍,所以寺院的田产一般都能够通过逐渐积累的方式,渐次扩大。特别是那些历史悠久的名刹大寺,往往拥有大量的常住田。例如成都昭觉寺,本是唐代眉州司马董常的住宅,后董常舍宅为寺,取名建元寺。僖宗乾符年间,改名昭觉寺,为晚唐成都名寺之一。入宋以后,“兹寺有常住沃土三百廛,涤场敛,岁入千耦,并归寺廪,与众共之”[311]。又如成都大圣慈寺,立寺之初,已有玄宗敕赐的1000亩田,入宋以后,又有“温江四夫之田”,“此其所为日盛也”[312]。它如成都圣寿寺、正法院,都是拥有数千亩常住田的寺院[313]。(www.xing528.com)
虽然寺院常住田的主要来源和占有方式与世俗的“私田”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却与世俗地主的田产一样,都是用以剥削直接生产者的物质手段。按照佛教教义的规定,僧众不得参加生产劳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随戒释相篇》就说:“不掘地坏生,三益:一不恼众生故,二止诽谤故,三为大护法故。”而尼女也不得从事纺织,“若比丘尼自手平纺织者,波逸提”[314]。既然僧尼不耕不织,那么他们就只能依赖他人的供养。事实上也是如此,代宗时期的都官员外郎彭偃就说:“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越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315]为了获取生活资料,寺院的常住田便成为僧尼剥削世俗劳动者的重要生产资料,宗颐在《龟镜文》中说:“为众僧执劳,故有园头、磨头、庄主;为众僧涤除,故有净头;为众僧给持,故有净人。”[316]耕种寺院常住田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佃农。此外,奴隶的使用也较为普遍。武宗会昌灭佛,括出的寺院奴隶就多达15万人[317]。这与巴蜀地区私庄役使的劳动者,大体相同。在常住田的经营管理方面,大寺设有上坐、监院、执岁、库头等执事僧,他们分工合作,定期召开会议,审查寺院的收支账目,决定寺院的经济活动。其组织的严密和完备程度,超过一般的世俗地主。
唐代巴蜀地区的寺院经济,建立在寺院田产的基础上。由于巴蜀地区各地的农业生产水平差距较大,寺院常住田的开发利用程度也就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寺院经济的发达程度也就相去甚远。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剑南西川,农业发达,寺院的常住田多为肥田美业,所以文宗大和年间,剑南西川节度使李德裕毁佛时,首先就是“毁属下浮屠私庐数千,以地予农”[318]。由于农业收益丰厚,一般大寺院除了经营田产之外,通常还置有无尽藏,出贷举息,以供三宝之用,寺院经济相当发达。地处今四川盆地中部丘陵山区的剑南东川各州县,大多数地方土地瘠薄,因此善男信女多以荒地舍与寺院。例如简州周七奴所施舍的山田就是“其地为山,石崖则峻,荒芜日久,不堪佃食,施之修□□功德”[319]。若以良田舍给寺院,就要称之为“割舍济喉粮之田”[320]。由于寺院田产多为“不堪佃食”的硗确之地,很难开发利用,因此僧尼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信徒直接布施钱财或供养,寺院经济并不发达。在刀耕火种的边远地区,尽管也有僧徒前去弘扬佛法,建立寺院,但是僧众的生活基本上是依赖信徒的布施和供养,尚未形成独立的寺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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