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土地私有制是指各种身份的地主拥有大量田产,用以奴役和剥削直接生产者。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大体上是在东汉。西晋时期,世族大姓所占有的大量田产,构成了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的主体。西晋武帝在太康元年(280)平定东吴之后,曾经颁布占田法令,规定庶民按人口占田,“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官员“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190]。西晋的占田令,实际上是规定各种人所能占有的最高田亩数额,其目的是限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然而从西晋武帝优待前蜀汉政权官员,以及重用巴蜀地区世族大姓的政策取向来看,占田令不太可能在巴蜀地区得到认真的执行。同时,这一制度在巴蜀地区也仅仅施行了10余年,随着入蜀的六郡流民起兵反叛,梁、益二州大乱,占田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成·汉政权割据期间,巴蜀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巨大变化。由于原土著居民大量外逃,东汉以来的巴蜀世族大姓,荡然无存,以六郡流民中的汉族大姓、氐羌酋帅为主的豪族大姓,成为巴蜀地区新的权势集团。“贵者广占荒田,贫者种植无地,富者以己所余而卖之”[191],大土地私有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形成。而成·汉末年进入巴蜀地区的僚人,大体上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发展阶段,土地尚未私有化,加之当时的僚人基本上没有从事农耕,由此使得僚人聚居地的土地所有权更加含混不清。南北朝时期,巴蜀地区的豪族大姓,已经发展成为强大的地方势力。其中居住在涪南武东山的陈氏,“与唐、胡、白、赵五姓置立新城郡,部制二县,而四姓宗之,世为郡长。萧齐之末,有太平者,兄弟三人,为郡豪杰。梁武帝受禅,网罗英豪,拜太平为新城郡守,寻加本州别驾。弟太乐、太蒙。蒙为黎州长史、都督,护南梁二郡太守,乐为本郡司马”[192]。在阴平郡的平武县(治今四川省青川县境),有“杨、李二姓最豪,分据其地,各称藩于梁”[193]。巴西郡亦有“严、蒲、何、杨,非唯一族。虽率居山谷,而豪右甚多”[194]。这些豪族大姓不仅称霸一方,同时还控制了当地的僚人等少数民族,例如邛州一带就是自“宋及齐、梁,不置郡县,唯豪家能服僚者名为保主,总属益州”[195]。由于夷僚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因此这些豪族便广占山泽,役使夷僚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使大土地私有制逐渐在僚人聚居的地区发展起来。虽然东晋南朝多次颁发诏令,禁止封固山泽,而北周和隋朝则先后施行均田制,限制大土地私有制,但是这些诏令和土地法规对于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影响甚微。故《隋书》卷29《地理志》说,这里的“边野富人,多规固山泽,以财物雄役夷僚,故轻为奸藏,权倾州县。此亦其旧俗乎?”
隋唐之际,巴蜀地区既没有爆发大规模的战乱,也没有形成割据政权,豪族大姓与隋朝的郡县长官相互勾结,保境自守,坐观时局的变化。在李渊的军事压力下,巴蜀各地的豪族相继归附李唐王朝。对于这些归顺的豪族,唐王朝主要是采取笼络政策,以便反侧自消。因此,巴蜀各地的豪族,并没有因为王朝的更迭而遭受打击。例如梓州射洪县的陈氏,自刘宋以来,“世为豪族”[196]。爰及唐代,依然是巴蜀地区著名的豪族,陈子昂就说他的父亲陈元敬“年弱冠,早为州闾所服……时有决讼,不取州郡之命,而信公之言。四方豪杰,望风景附,朝廷闻之,或以为君为西南大豪”[197]。这和隋代那些“权倾州县”的豪强并没有什么差别。
唐代巴蜀地区的豪强,始终是一支猖獗的土地兼并势力。早在唐代初期,这些豪强就继续侵夺膏腴良田,广占山林陂泽,推动着大土地私有制向前发展。在唐高宗初年,巴蜀地区已经有许多“家擅山川”[198]的豪右,这显然就是南北朝以来巴蜀地区豪强“规固山泽”的延续。爰及唐玄宗“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99]。在这样的形势下,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更为迅速。与此同时,为了掌握更多的劳动力,巴蜀地区的豪族大姓还大量隐占国家户口。陈子昂在武周圣历元年(698)上书说:“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役。”[200]《新唐书》卷128《李杰传》也说,李杰“以采访使行山南,时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隐占户口,兼并土地,唐代前期的巴蜀豪族大姓就是这样实现了土地与直接生产者的结合,从而使大土地私有制得以发展壮大。然而在唐代前期,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却受到政府的压抑。为了与豪族大姓争夺剥削对象,唐王朝曾多次下诏检括逃户。巴蜀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员也曾采取各种措施,把豪族大姓所隐占的户口重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例如,前面提到的李杰,就曾在山南道“设科条区处检防,亡匿复业者十七八”[201]。汉州雒县令张知古则以免除课役为诱饵,招徕户口,“部内有逃越他境,能相率归者,免一岁租及征徭,若茕嫠贫窭不能自济者,当别优议之”[202],于是逃户7000余家相继归附本贯。同时,在一些逃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则设置新县,使逃户重新成为国家掌控的编户,合州的铜梁县[203]、渝州的璧山县[204]、璧州的通江县[205],都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而设置的新县。在这种情况下,巴蜀地区以豪族大姓为主体的大土地私有制虽然在不断地发展,但由于封建政权的直接干预,其发展又受到强烈的抑制。
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的政治格局发生急剧变化,中央政权式微,地方势力崛起,唐王朝再也无力遏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由此使得大土地私有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德宗时期,陆贽就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206]在巴蜀地区也是如此,随着豪族大姓在政治上的崛起,他们在经济上的扩张也就更加肆无忌惮,杜甫在《东西两川说》一文中就指出:
节度兵马但惊动缘边之人,未见免劫掠,而还赁其地,豪族兼有其地而转富。蜀之土肥,无耕之地,流冗之辈,近者交互其乡村而已,远者漂寓诸州而已,实不离蜀也,大抵只与兼并豪家力田耳。[207]
不仅豪族大姓通过兼并土地而转富,就是地方官员也在广置田产。例如代宗、德宗时期的剑南东川节度使李叔明,“在蜀殖产,广第舍田产”[208]。宪宗时期的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的“管内产业,阡陌相连,童仆资产,动以万计”[209]。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巴蜀地区相继形成大批私庄,从而标志着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巴蜀地区的私庄,并不是始于唐代。早在南北朝时期,由于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被称为“别业”、“别墅”的私庄就已经开始出现。在隋代,巴蜀地区仍然有着这类被称为“别业”的私庄。《舆地纪胜》卷155《遂宁府·景物》说:“莲花院。去长江县有百十里,今名崇喜院,隋袁使君别业莲花庄是也。”入唐以后,这类私庄的设置更加普遍。武周久视元年(700),崔融在绵州魏城县的石堂山“立庄宅,忝其山崖□□□□□凉,近而不喧,幽而不野,实□间之佳境,仁智之游从也”[210]。而汉州“富叟王瑶,所居水竹园林,占一州之胜景,而往来之人多迂道以经焉”[211]。其它如鲜于仲通在阆州新政县的石堂[212],段文昌在成都府广都县的别业[213],都是属于建有园林台榭的别墅。除了这类建有园林台榭的别墅之外,还有一类因经营田产而设置的私庄。玄宗天宝十一年十一月乙丑诏书说: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帖,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214]
这里所说的“庄田”,已经不是指别墅之类的产业,而是指“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所占有的大片耕地或牧场。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楼台亭榭之类的建筑物,只要是大面积的田产,都可以称之为“庄田”,或者简称为“庄”。这类私庄的设置,至迟在唐代初期就已经在巴蜀地区出现。陈子昂在《梓州射洪县武东山故居士陈君碑》中说:(www.xing528.com)
(陈嗣)考林泽,辟良田,习山书,务农政。天道时变,地道化成,丘陵泉薮,星岁物移,靡不用心也。原田莓莓,黍稷漠漠,汶阳之稼如云矣。春日载华,岁聿其秋,白露时节,百谷收熟,君常乘肩舆,省农夫,馈田畯,刑以肃惰,悦以勤劳……居十余年,家累千金矣。[215]
陈嗣经营田产是在唐高宗初年。从陈子昂的记述中可以看出,他所占有的土地无疑是一处很大的庄田。这类因经营田产而设置的庄田,最初是与那些单纯为了享乐而营建的别墅有所不同。然而随着私庄的普遍设置,二者之间的差别也就逐渐消失。唐代后期,巴蜀地区的庄田和别业就常常互相通用。
巴蜀地区私庄的大量出现是在安史之乱以后。宪宗元和元年(806),高崇文和严砺率兵平定了剑南西川节度使刘辟的叛乱。接着,严砺等人便在剑南东川境内,以“从贼”的罪名,擅自籍没私人庄、宅。其中度支副使崔廷“都计诸州擅没庄共六十三所、宅四十八所”,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收涂山甫等庄二十九所、宅四十一所”,遂州刺史柳蒙“擅收没李简等庄八所、宅四所”,绵州刺史陶锽“擅收没文怀进等庄二十所、宅十三所”,剑州刺史崔实成“擅收没邓琮等庄六所”[216]。共计擅自收没私庄126所、私宅106所。由此可知,当时在剑南东川,“庄”的设置,已经相当普遍。而在剑南西川和山南西道,同样也有许多私庄。有的私庄还有专门的名称,如以地取名的“导江庄”[217],以主人姓氏命名的“鲁家庄”[218]、“胡让庄”[219]。由于这些私庄大多是本宅以外的产业,所以有时候也称为“别业”[220]。
在唐代后期,巴蜀地区私庄的拥有者,不仅仅只是“兼并豪家”[221],官僚、军人同样拥有私庄。宪宗元和元年(806),严砺等人在剑南东川境内所籍没的私庄,其主人就有“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222]。此外,由于巴蜀地区的工商业发展较快,许多工商业者也因此致富,唐人卢求甚至认为益州的“伎巧百工之富”,超过了当时号称“富甲天下”的扬州[223]。这些致富的工商业者通常也把钱财用于购置庄田,从而成为工商业者兼地主。例如成都府新都县兰靛行的王万回就曾“以钱十万、庄一所”[224]赠给成都石笋街的百姓李万寿。大批官僚、军人、工商业者把各种非农业收入用于购置庄田,表明唐代后期巴蜀地区大土地所有者的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唐代巴蜀地区私庄的经营情况,差别极大。从生产上看,有的私庄以种植粮食为主,如陈嗣在梓州射洪县的庄田是“原田莓莓,黍稷漠漠,汶阳之稼如云矣”[225],杜甫在夔州东屯的别业则是有着一百顷稻田的私庄[226];有的私庄主要种植经济作物,如张守珪在彭州九陇县的茶园就是只种茶树[227],杜甫在夔州的瀼西庄则种植柑桔和蔬菜[228]。从私庄的管理来看,有的庄田由主人自行管理,如梓州射洪县的陈嗣,“常乘肩舆,省农夫,馈田畯,刑以肃惰,悦以勤劳”[229],亲自监督生产。“蜀人毋乾昭有庄在射洪县”,到了收获季节,也要亲自“往庄收刈”[230]。有的庄田则由主人委派专人进行管理,如杜甫在夔州的东屯别业就是由一种被称作“行官”[231]的人进行管理。唐末五代,“庄头”[232]的设置也逐渐多起来。概而言之,唐代巴蜀地区私庄的大量出现,是东晋南北朝以来巴蜀地区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产物,也是唐代后期巴蜀大土地私有者经营田产的主要方式。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庄主对庄田的经营管理并不尽同,既没有统一的规定,更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将唐代私庄等同于欧洲中世纪庄园的看法,并不符合唐代巴蜀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庄田上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主要有三种人,一是佃户,二是佣工,三是奴隶。早在唐代前期,私庄就已经较为普遍地使用佃户来从事生产劳动。其中一些佃户是因为缺乏土地而佃种庄主土地的半自耕农。他们作为国家的编户,人身自由较多,主佃之间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庄主对他们的剥削主要是征收实物地租,劳役的成分较少。另一类佃户是地主所隐占的逃户。他们“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货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233]。这类佃户作为庄主的“私属”,通常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庄主可以对他们任意“征敛驱役”[234],“刑以肃惰”[235],超经济强制十分严重。唐代后期,随着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大批破产逃亡的农民相继投附私庄,从而使得这类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佃户迅速增加。“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乎州县。”[236]尽管“富室”的超经济强制十分严酷,但是投附私庄的佃户却可以免除封建国家极其沉重的赋役,所以尽管朝廷多次下诏安置浮客,然而大量的逃户最终还是成为地主的佃户。唐末,“巴蜀多故,土豪崛起”[237]。他们“所在拥兵自保,众者万人,少者千人”[238]。这些拥兵自保的土豪,为了“足食足兵”,大肆“招安户口”[239],从而把大批民户置于其控制之下,“刑讼生杀得以自专”[240],由此造成客户对土豪极其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爰及北宋初年,虽然巴蜀土豪割据一方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客户对土豪的依附关系却依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西川四路,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241],甚至是“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242]。此外,还有一类“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243]的旁户,更是被“使之如奴隶”[244]。北宋四川客户、旁户对豪族大姓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正是唐末巴蜀土豪割据期间客户对土豪人身依附关系的延续。
唐代巴蜀地区的大土地私有者,除了“别停客户,使其佃食”[245]之外,也较为普遍地使用雇工和佣工,特别是在季节性很强的茶园中,雇工的数量相当可观。《云笈七籤》卷116杜光庭《墉城集仙·阳平治》说:“九陇居人张守珪家甚富,有茶园在阳平化仙居山内,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辈,男女佣工,杂之园内。”这类佣工的来源较为复杂,既有“佣力自给”[246]的贫弱下户,也有“冬则避寒入蜀,佣赁自食,夏则避暑反落,岁以为常”[247]的西山诸羌。佣工在经济上所受到的剥削,或许比佃客更重一些,但是他们对庄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显然要比佃户弱得多。
唐代巴蜀地区的私庄仍然使用奴隶从事生产劳动。宪宗元和元年(806),严砺等人在剑南东川所籍没的私庄中就包括奴婢57人。而严砺本人则是“童仆资财,动以万计”[248]。此外,杜甫在夔州的瀼西庄也主要是使用奴隶从事生产。根据杜甫自己在诗文中的记述,其中可知姓名的就有僚奴阿段和女奴阿稽,此外还有奴隶伯夷、辛秀、信行等人。这种情况表明,唐代巴蜀地区的私庄,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奴隶制生产关系。
巴蜀地区奴隶的大量出现,应当与僚人入蜀有关。僚人原本就有掠卖人口为奴的习俗,“亲戚比邻,指授相卖,被卖者号哭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指若亡叛,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称良矣”[249]。因此,在进入巴蜀地区的僚人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奴隶。其后,随着豪族大姓势力深入僚区,僚人中的奴隶又成为豪族大姓的役使对象。《隋书》卷29《地理志》所说的巴蜀地区边野富人,“以财物雄役夷僚”,其中就应当包括僚人中的奴隶。而统治巴蜀地区的南、北政权,亦利用僚人的习俗,大量掳掠僚人为奴。其中南朝统治下的“梁、益二州,岁伐僚,以裨润公私,颇藉为利”。而北周也是“每岁命随近州县,出兵讨之,获其生口,以充贱隶,谓之压僚焉。后有商旅往来者,亦资以为货,公卿达于庶人之家,有僚口者多矣”[250]。爰及隋代,以蛮、僚等少数民族充当奴隶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事情。其中周法尚因打败巂州乌蛮,“获其渠帅数十人,虏男女万余口。赐奴婢百口,物三百段,蜀马二十匹”[251]。王仁恭镇压山僚“有功”,亦“赐奴婢三百口”[252]。蜀王杨秀则“调熟僚,令出奴婢”[253]。入唐以后,情况依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高祖、太宗两朝,多次发兵征讨巴蜀地区的僚人,前后掳掠的僚口数以万计(详下)。高宗显庆二年(657)又规定“其南口请以蜀蛮入”[254],于是巴蜀地区买卖少数民族奴隶的风气更加炽盛,不仅私人之间进行买卖,就是官府也到巴蜀地区“和市”[255]奴婢。玄宗开元九年(721),主管陇右监牧的王毛仲也“贾死畜,贮绢八万匹,往严道市僰僮千口,以出滞足”[256]。直到唐代后期,巴蜀地区仍有掠卖少数民族的事情发生,僖宗咸通年间,巂州刺史“喻士珍贪狯,阴掠两林东蛮口缚卖之,以易蛮金”[257]。
除了以少数民族人口作为奴隶之外,唐代巴蜀地区奴隶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掠卖国家户口。武周时期,张廷珪在《论置监牧登莱和市牛羊奴婢疏》中就说:“臣廷珪言:窃见国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荆、益等州市奴婢……荆、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国家户口,奸豪掠来,一入于官,永无雪理”[258]。不仅奸豪掠卖国家户口,就是地方官员也在肆无忌惮地把良人卖为奴婢。《唐语林》卷2《政事》:“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征求无厌,至掠部人卖为奴婢者甚多。”据《唐摭言》卷4《义气》记载,郭元振在梓州射洪县掠卖的人口多达上千人。此外,由于灾荒、债务,甚至是为了交纳苛重的赋税,有不少农民亦“鬻子女”[259]为奴婢。
唐代法律规定,奴婢等同于资财[260],主人可以任意处置,自由买卖。如果主人认为奴婢有“犯罪”行为,报官之后,亦可将奴婢杀死。而奴婢作为“贱隶”,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有的奴隶因不堪种种非人的待遇而逃亡,如果被抓获,处境更加悲惨。主人为了防止他们再次逃亡,通常都要割断他们的腿筋,使其致残,“蜀儿奴逃走多刻筋”[261]。由此可以看出,巴蜀地区奴隶主对待奴隶是极其残酷的。
唐代法令也准许主人放免奴隶为良人。高宗“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262]。玄宗天宝八年又下诏限制私家拥有的奴隶人数,并且禁止以“蜀蛮”充当“南口”[263]。但是从唐代后期巴蜀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拥有奴隶的官僚、豪富不仅没有放免奴隶,而且占有的奴隶数量远远超过天宝八年所规定的限额,前面提到的严砺、杜甫等人就是如此。同时,从杜甫的诗文中还可以看到,不仅奴隶很少得到放免的机会,而且有的还是世代为奴。奴隶的大量存在,既使巴蜀地区一直存在着奴隶制生产关系,同时也助长了巴蜀地区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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